三名內地人在大鴉洲附近水域以蛇籠捕魚 遭漁護署控告
撰文:洪戩昊
出版:更新:
漁護署今日(8日)控告三名內地人,涉嫌在大鴉洲附近水域一艘內地船隻上使用蛇籠捕魚。署方表示,任何人士在本港水域使用船隻捕魚時,其船隻必須已根據《條例》登記;而本地漁船登記證明書亦對浸籠有要求,使用蛇籠捕魚屬違法。三人已被落案控告,案件將於明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漁護署昨日與警方進行聯合執法行動期間,在上述大鴉洲附近水域截停一艘涉嫌使用蛇籠捕魚的內地船隻進行調查,漁護署人員從船上檢取一批捕魚工具。經調查後,該三名人士涉嫌違反《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已被落案控告,案件將於明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任何人士在本港水域使用船隻捕魚時,其船隻必須已根據《條例》登記。非本地漁船(不論其所使用何種漁具)均不可在本港水域內捕魚。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本地漁船登記證明書有關浸籠部分的登記條件亦指明任何摺疊式浸籠不得以任何方式與另一浸籠連接,或其任何一面伸展後的長度不得超過五米。因此,使用蛇籠捕魚亦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