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頂普樂道地盤奪命意外 總承辦商被裁定未阻人墮下罪成 罰12萬
山頂普樂道2023年有地盤發生奪命意外,有工人檢查挖掘機時,被另一部挖掘機撞倒,送院搶救後不治。涉案地盤總承辦商,及負責人力資源的子公司,早前被勞工處票控9罪,案件今(2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暫委裁判官周德興認為案發現場的孔洞四周沒有圍欄,亦沒有明顯告示,孔洞完全暴露及未有防護措施,裁定總承辦商一項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任何人墮下傳票罪成,判罰12萬元。其餘傳票全部罪名不成立。
兩名被告為:一鳴建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及一鳴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被控1項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有人墮下罪。
孔洞四周沒有圍欄
暫委裁判官周德興裁決時,涉案地盤下層平台有3個孔洞,其中緊貼挖掘機駕駛室的孔洞,深度為8.2米,另兩個分別為3.5及3.7米,高於安全條例的2米,構成工人下墮的潛在危險。此外,該些孔洞四周沒有圍欄,亦沒有明顯告示,裁定孔洞處於完全暴露及未有防護措施狀態,首被告一鳴建築機械此罪成立。
辯方指死亡事故與罪成傳票無關
辯方求情指,首被告是一間成立四十多年的公司,有4項類同的定罪記錄,最後一次是在2009年,其後十多年間並無再犯,反映公司一直關注及改善地盤安全情況。雖然涉案地盤有死亡事故,但罪成的傳票與此無關,該孔洞在事故前後均曾被覆蓋,並非長期暴露,明白情況不理想,望法庭輕判。
周官最後判首被告就此罰款12萬,並下令須於1個月內繳付。
兩被告另被控多項罪名全部罪名不成立
首被告一鳴建築機械,另被控3項東主的法律責任,及1項沒有發展、實施和維持一個安全管理制度罪。
次被告一鳴土木工程,另被控:沒有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任何人墮下;沒有設置及保持安全的工業裝置及工作系統;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在工業經營中僱用的人工作安全;及沒有提供/保持安全的進出途徑罪。這些傳票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有文件顯示已制定安全管理
周官在裁決首被告的其他罪名時指,案發現場有三部挖掘機,均在同一空間運作,機手之間的協調,只能依賴擲石等非標準化的方法,可靠性存在疑問,在高噪音的環境下容易造成誤判。但有文件顯示,公司已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亦就打石工序列出應對措施,包括工具訓練等,證據足以證明安全制度符合要求。
控方未證次被告有實際控制東主
周官指,雖然兩間公司使用相同的號碼及標誌,合約及發票等亦寫有同樣的地址。但次被告的成立,是基於首被告給予行政資源,上述情況只能反映兩間公司的關係緊密,次被告的角色,僅是為涉案地盤提供人手及租借機械,或以首被告的身份協調溝通,惟借調人手只屬行業常態,控方未能證明次被告是有實際及積極控制的東主。由於首被告的控罪是基於衍生責任產生,在此情況下,各控罪亦無從建立,故兩被告其餘罪名均不成立。
案件編號:ESS23037-2304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