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安申延宏福苑業主大會 入稟未提延多久 居民反對須親往土審處
早前有12.45%大埔宏福苑業主在4月29日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昨日(13日)為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最後回應期限。合安昨日「壓線」入稟土地審裁處,申請延後通知開會、以及召開會議的時間,至審裁處認為合適的日期。入稟狀提到案件答辯人是全體宏福苑業主,如果有任何反對,須在21日內或土審處所規定時間內,親身去該處提交反對通知書。
就宏福苑業主4月29日提交的召開業主大會聯署,合安昨日「壓線」入稟土審處,入稟狀中提出兩項延長時間申請,包括延後原定5月13日或之前通知居民開業主大會的日期,以及6月13日或之前召開業主大會的期限。合安未提出其認為需要延長的時間,在入稟狀中尋求押後至審裁處認為合適的時間。
入稟狀提兩法律問題 包括土審處有無權力延長召開期限
合安又提到,由於大火燒毀宏福苑,《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3下通知法團會議的方式均不適用,合安尋求審裁處給予指示如何通知業主有關會議。入稟狀中提到兩個「法律問題(quesion of law)」,包括土審處有無權力延長召開和舉行會議時間,以及應否指示合安向業主送達會議通知的替代方法。
文件列出,入稟申請人為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由薛馮鄺岑律師行代表;答辯人為宏福苑業主;合安所屬的華懋集團執行董事兼營運總裁王弘瀚,另提交屬實申述(statement of truth),確認文件內容屬實。
案件答辯人是全體宏福苑業主
入稟狀提到案件答辯人是全體宏福苑業主,若有任何答辯人反對申請,須在21日內或審裁處所規定時間內,親身去審裁處提交反對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