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迷衝出馬路|會否修例管巴膠?陳美寶:法例涵蓋路上危害行為
巴士迷「衝出馬路意外」時有發生,長沙灣上月17日就有少年追影巴士時未有察看路況,遭駛過私家車從後撞倒,引起熱烈討論。
立法會議員植潔鈴今日(10日)在立法會書面質詢提到,近年接連發生巴士迷之間、乘客與巴士迷以及巴士迷與車長爭執的事件,對巴士行車安全及車廂秩序造成負面影響,但《公共巴士服務規例》未涵蓋如在馬路上拍攝並阻礙或干擾巴士操作的人士,故此問當局會否審視法例,增加對阻礙或干擾巴士行為的規管。
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陳美寶回覆指,現行法例涵蓋行人於道路上作出危害其本人或他人安全的不當行為,而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8條規定,任何使用道路的行人如疏忽地危害其本人或他人的安全,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元。
植潔鈴關注近年接連發生巴士迷之間、乘客與巴士迷以及巴士迷與車長爭執的事件,對巴士行車安全及車廂秩序造成負面影響,但《公共巴士服務規例》未涵蓋如在馬路上拍攝並阻礙或干擾巴士操作的人士,故此問當局會否審視法例,增加對阻礙或干擾巴士行為的規管。
陳美寶指,現時,《公共巴士服務規例》就妨礙巴士或車長的行為訂立規限,確保專營巴士的行車安全及服務順暢。規例第13A條訂明,乘客或擬成為乘客的人士不得故意阻礙或妨礙巴士車長、故意分散車長的注意力、或不適當干擾巴士車身及操作。
當中,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相關條文,即屬犯法,可處罰款三千元及監禁六個月。規例第13條亦授權巴士車長在有合理因由相信的情況下,將已違反相關規例的任何人士移離巴士,並要求該人士提供姓名及地址,出示身分證明、或在有需要時扣留該人直至交予警務人員為止。
對於馬路上拍攝並阻礙或干擾巴士操作的人士,陳美寶指,現行法例亦涵蓋行人於道路上作出危害其本人或他人安全的不當行為。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8條規定,任何使用道路的行人,如疏忽地危害其本人或他人的安全,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二千元。
陳美寶指,運輸署十分關注專營巴士車長在執勤時受到干擾的情況,一直與營辦商保持緊密聯繫,並已向他們提供培訓教材影片,供車長參考。內容主要涵蓋車長如何應對可能於巴士上發生的不同情況,包括處理突發事故或面對乘客作出可能危及行車安全舉動的技巧、車長自身的情緒和心理質素等。
同時,各營辦商亦已採取多項措施協助其車長及前線員工,提升他們應對不同情況的技巧和能力。例如在培訓課程中加強顧客服務及溝通技巧,以及處理乘客投訴的方法。
另外,營辦商亦已加強向公眾宣傳乘客守則等教育工作,包括在巴士車廂內張貼告示,提醒乘客不得故意妨礙車長。巴士總站及車廂內已安裝閉路電視系統,以監察服務運作及車廂情況。在有需要時,營辦商會向執法部門提供相關閉路電視系統的錄像資料,以協助執法部門調查事件。
陳美寶指,運輸署會繼續與營辦商及相關政府部門保持密切溝通,採取適當措施保障專營巴士的營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