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7.19開會|公開勘查報告等三議程未採納 居民不滿合安決定
宏福苑有業主今年4月底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相隔兩個月後,法團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今日(4日)公布,將於7月19日召開特別業主大會,分開四個地點透過廣播同步進行。不過,合安提出的9項議程中,未有接納部份業主聯署要求開會提出的3項議程,包括議決管理人要求政府提交樓宇勘察報告等;另有兩項議程雖然大致相同,但刪去「議決」一詞。有份聯署的居民感到不滿,不解合安刪除議程的原因。
就有關法團會議程序,民政事務總署刊物曾列明,在不少於5%的業主要求下召開的會議,議程應包括「要求召開會議的業主指明的所有事項」。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就合安有否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須視乎原因,又稱如法團管理人在議程上未有安排「議決」,業主可透過聯署提出書面反對。有立法會議員則稱,法團會議根本無合法權力處理該3項議程,條例與大廈公契對法團,與管理人的法定職能有清晰介定。
民政事務總署回覆指,個別涉及業主個人財產權益或向政府施加行政要求的項目,因不屬於法團的職權範圍,故不被納入議程。合安亦稱,將此類議程剔除,「避免對全體業主構成不恰當的約束力」。
5項需要「議決」之議程未被接納
合安今次提出9項議程中,未有接納聯署發起人提出的3項議程;另有兩項議程雖然大致相同,但刪去「議決」一詞;僅保留一項議決,即討論及議決兩個月內舉行下次業主大會。換言之,合共5項需要投票議決的議程都未被接納。
合安在今日發出的特別業主大會通知指,議程項目已按涉及業主共同權益的事務,及與屋苑公用部分的控制、管理及行政相關事宜,「作最終定稿」。
居民不滿管理人未協助跟進驗樓報告 憂無足夠機會發問
有份聯署、宏盛閣居民何女士感到不滿,不解合安刪除議程的原因,她解釋居民一直要求政府公開樓宇勘查報告,但未獲正面回應,故才要求管理人協助跟進,「我都不想他們處理, 只是他們接管了法團。」
今次業主大會分開四個地點透過廣播同步進行,但未有透露場地人數限額、合安代表現身出席與否等。何女士擔心,大會舉行方式如同5月舉行的業主簡介會,居民恐未有充足機會發問,她又稱目前住在大埔區,憂慮若大埔社區會堂額滿,將被派往其他較遠的場地。
民政刊物列明議程「應包括業主訂明所有事項」
翻查民政事務總署刊物「《建築物管理條例》常見問題」,由管委會主席在不少於5%的業主要求下召開的會議,議程應由管委會主席決定,當中「應包括要求召開會議的業主指明的所有事項。」
大律師稱居民可提書面反對 違法與否視乎原因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如業主要求投票通過具法律約束力的議程,而非單純諮詢,但法團未有安排「議決」,業主可透過聯署向法團提出書面反對,同時可聯絡民政事務總署協調,了解未有安排議程的原因、嘗試恢復議決。
被問刪除聯署業主的議程有否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陸偉雄稱須視乎原因,不能一概而論認定違法,並重申居民可表達反對,舉例若因時間不足而取消議程,可考慮延長會議時間。
范凱傑:管理人無權要求政府公開勘查報告
身兼大律師的選委界立法會議員范凱傑則認為,按《建築物管理條例》,法團會議根本無合法權力處理上述議程,條例與大廈公契對法團,與管理人的法定職能有清晰介定。即使一般而言,在法律上,不論是法團或管理人,均無權要求政府公開樓宇勘查報告,或者要求政府允許多次返回單位收拾物件。
他指,合安未有將法團無權處理的議題列入議程,其做法符合法律,亦是合情合理,而從現時已有的資訊所見,載於會議通知書內的議程合法且合適。
問及在優先揀樓期限已過,才舉辦業主大會,是否適當。范凱傑指,業主大會與出售業權並無關係,大會亦無權處理相關議題,按《建築物管理條例》法團會議可通過有關公用部分的控制、管理、行政事宜,或有關該等公用部分的翻新、改善或裝飾的決議,但無權力處理單位私人業權出售的相關議題。
立法會民政及文化體育事務委員會主席鄧家彪表示,舉行業主大會,與出售業權不應混為一談,強調業主大會的決定,不能凌駕業主個人出售的意願。同時,合安亦非一個合適對象,回答與業權相關的問題,倘業主有問題應向一戶一社工等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