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內地女子涉偽造香港身份證助他人來港搵工 被判監17個月
一名46歲內地女子涉於2024年使用偽造香港身份證的圖片在港尋找工作,並同時向另一名內地人收取報酬,涉為對方偽造香港身份證的圖片,以協助在港尋找工作。她其後被起訴兩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區域法院今日(28日)裁定她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7個月。
入境處早前跟進調查一宗涉嫌在港使用偽造香港身份證以從事非法工作的案件時,懷疑該名女子曾提供偽造香港身份證,以協助內地居民在港從事非法工作。
經調查後,處方人員拘捕該名女子,在其手提電話發現偽造香港身份證的圖片,包括其偽造香港身份證。她在警誡下承認,為了在港尋找工作,於2024年透過中介取得載有其樣貌及名字的偽造香港身份證的圖片。她又承認收取一名內地居民10,000元的報酬,為對方安排偽造香港身份證的圖片,並協助該名內地居民在港尋找工作。
被告其後被起訴兩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案件經法院審理後,今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7個月。該名被告早前曾以同樣方式提供偽造香港身份證,及安排另一名內地居民在港從事非法工作,2024年11月被裁定協助及教唆他人管有偽造身份證等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2個月。
至於涉及今次案件的非法勞工,早前已被控違反逗留條件及管有偽造身份證等罪,被判處監禁15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指,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