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傭遭僱主叔仔強姦 患創傷後遺症 向性侵者索償獲賠56萬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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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性侵後入稟區域法院向侵犯她的人索償。(資料圖片)

中年印傭於7年前初來港工作不足一個月,便遭男僱主的弟弟多次非禮,之後更遭強姦。僱主叔仔最後被裁定強姦等罪成,被判囚7年半。惟事主因受侵犯,患上抑鬱及創傷後遺症,令她無法專心工作,影響工作表現,經常怕被解僱,更害怕去九龍部份地區。

她早前入稟區院向性侵犯者索償,今獲法庭頒令,成功索償逾56萬元,兼得訟費。

遭性侵被解僱

原告印僱現年38歲,判詞所指她現仍在香港為另一家庭擔任家傭工作,至於被告霍家証,則仍在石壁監獄服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麗珊在判詞指,原告2011年6月21日首次來港工作,同年7至8月遭被告性侵犯後被解僱,她報警求助。她在2013及2014年覓到新家傭工作,但受性侵犯事件影響她的工作能力,又遭新僱主批評她不能集中精神,經常發白日夢而遭解僱。

受侵犯後精神永久受傷達10%

原告因擔心再被解僱,直至2015年8月才首次向精神科求助,之後診斷她患有抑鬱、創傷後遺症,並需服用抗抑鬱藥及跟進治療。醫生報告指原告受性侵犯影響,工作效率差、經常回想被侵犯事情,更害怕踏入九龍某些地區,令她精神永久受損傷達10%。

法官同意事件發生時,正值她初到香港,而性侵犯事件不只一次,延續了一個月,持續令她受辱和尊嚴盡失,令她愧對家人,不敢向家人坦言相告事件,更成為她與丈夫離婚的導火線,所以裁定被告須作懲罰性賠償8萬元,連同痛苦、喪失樂趣賠償、收入損失、未來醫療費用等,下令被告須向原告作出合共562,829元賠償。

僱傭公司給膠樽收集精液作罪證

根據原審案情指,案件發生於2011 年7月11日凌晨,正在工人房睡覺的原告感到下體被摸,睜眼看見被告霍家証一聲不響離開。4 天後霍用下身摩擦正在廚房洗碗的原告,更逼原告為他手淫。同月7 日早上,霍企圖強姦原告但不果,之後逼原告再為他手淫。

原告被三度性侵後向僱傭公司求助,公司卻指她口講無憑,給她一個膠樽收集精液作罪證。同月16 日,霍於廁所非禮原告,同月29 日再強迫原告替他口交。同月31日,霍將她強姦,其間原告強行把霍的陰莖拔出,藉詞替他手淫,最終收集到他的精液。

案件編號:DCPI 1492/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