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建村屋被加38項條件 地政總署助理署長林嘉芬指署方越權求覆核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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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總署助理署長林嘉芬於2014年捲入囤地風波,被揭發與丈夫購入她管理範圍內的農地。林和丈夫於本年初申請司法覆核,指早於2012年已申請在該地興建村屋,但地政總署疑因政治原因,遲遲未批准其申請。地政總署其後批准她們的申請,但同時附帶多項條件,包括村屋不可用作墳場或骨灰龕等。林和丈夫指部份條件屬不合理或越權,上週五(25日)再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署方的決定,並要求署方重新考慮。

申請人鄧超文及林嘉芬,答辯人地政總署署長。

申請建屋8年未獲批

申請人在申請書指,他們於2012年購入涉案的元朗農地,並於同年10月向署方申請,把農地的建築物改建為四幢村屋,而城規會於2014年批准申請。

惟《明報》於2014年8月報道,指林透過內幕消息購地,可獲利5000萬元。雖然在廉署和政府內部調查後,該些指控都不成立,惟申請人申請花了近8年時間,仍未獲批,而同類申請只需8個月。

年初求覆核終獲批但附設38項條件

申請人遂於本年1月申請司法覆核,署方於翌月批准該申請,但列出38項條件,申請人則回信反對該些條件,署方最終於5月回覆,將該些條件減至33項。

認為22項條件屬越權

惟申請人認為其中22項條件屬越權、不合理和違反《基本法》。如署方要求申請人興建村屋的有蓋面積,不可超過署方的要求。申請人指,該條件令申請人的施工帶來極大困難,屬不合理。

包括不可用作墳場或骨灰龕

此外,署方的條件包括興建的村屋不可用作墳場或骨灰龕。申請人指,集體官契未有該些限制,署方的要求是剝奪申請人一方在集體官契下享有的權利,屬濫權。

申請人強調,作為該地的業主,其財產權受《基本法》保障,惟署方的做法是侵犯其權利。

案件編號:HCAL6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