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技術員暴動縱火入獄4年9月 旺角騷亂案以來最重刑罰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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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大年初二凌晨發生旺角騷亂,男技術員楊家倫事後被控參與暴動及縱火燒的士。法官憑著紐西蘭籍教師在現場拍下的照片及楊的生活照,發現兩人均有「齙牙」及「哨牙」特徵,認定楊是當日的縱火者,上周一裁定楊暴動及縱火罪成,並把案押後至今(10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此案亦是今年第二宗於區院審理與騷亂事件有關的案件,法官判楊入獄4年9月,相較上次三名用玻璃樽擲向警員的被告,只被判監3年,明顯較重。法官判刑時特別告誡激進青年人,切勿以身試法,一經定罪要負上沈重代價。

被告楊家倫由囚車載到法院應訊。(吳煒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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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後公眾席有人粗言辱法官

被告楊家倫(31歲),被捕時報稱於公開大學任職技術員,他並無案底,被控於去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參與暴動及縱火。被告就暴動被判入獄4年9月;縱火罪則入獄4年3月,兩罪同期執行。判刑後,公眾席上有人士對法官破口大罵,更以粗言辱罵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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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稱要判良好青年入獄感心痛

郭官判刑時坦言,要將過往背景良好的青年判處入獄,令他心情難過,惟認為須阻嚇性判罰,以阻止同煩罪行蔓延。而本案非一般刑事罪行,被告與幾十人在案發時在豉油行非法集結,向警員擲磚,大肆破壞私人財物,被告更燃點火種燒的士,暴力程度不容忽視。

郭官又特別告誡一眾激進青年人,切勿以身試法,一經定罪要負上沈重代價,青年人勇於挑戰權威及法律時,亦要勇於承擔罪責。郭官直言認為相比下被告較不幸,指他知道要承擔後果,而不知後果可如此沈重。

法官指暴動當晚的縱火者(左)與被告楊家倫(右)有著相同的齙牙特徵。(資料圖片)

被告一直否認控罪,提堂以來,每次出庭均沒有帶眼鏡,與當日的縱火者有別。但法官郭啟安裁決時強調,審訊期間不時觀察被告容貌,留意到被告上門牙有凸出的情況,但合上雙唇時,則不明顯有「齙牙」及「哨牙」情況,在比對外籍教師所拍的現場照片後,留意到犯案人在雙唇沒有合上的情況下,亦有「齙牙」的情況,而被告的雙眼、下巴,以及凹陷的雙頰等特徵,均與相中人一樣的容貌一致,兩人差別只是沒有戴眼鏡。

官指三個奇怪的巧合令被告更可疑

郭官又指,如在被告被捕後警方為他拍攝的相片上,畫上一副長方形眼鏡,便會驚嘆被告與犯案人的容貌十分相似,故認為被告便是犯案的人。

郭官又留意到,被告除了改掉戴眼鏡的習慣,也發現他案發後一天買了一張新的八達通,任技術員的被告,在搜屋時其家中的電腦桌上並無電腦,以上3個情況同時出現,產生累積效果,出現「奇怪的巧合」,故認為被告是明知自己犯法,改變容貌,而以上3者皆非巧合,而是出於被告怕被人拘捕,故可得出結論被告就是犯案的人。

案件編號:DCCC87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