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市民捐善款 善款用作董事支薪1300萬元 甚至葺祖墳

撰文:潘希橋 黃靜薇
出版:更新:

為了幫助社會弱勢社群,不少市民都願意慷慨解囊,週末買支旗買張慈善獎券,甚或抽空參與各種慈善活動。但審計署報揭發,部分慈善機構帳目混亂,當中有機構向董事支薪1300萬元,即使被揭發違反董事薪酬條款,亦無礙保持免稅地位。
又有慈善機構將原先要遞交予社署的審計報告一拖再拖,連番遭社署出催辦信,並列入暫緩處理名單,但機構一於少理,繼續辦音樂會籌款。
還有慈善機構創辦人,私藏25萬元善款現金,但藉詞部分用作支付籌款活動顧問費,因此沒有錄入帳目;亦有將善款用作修葺某董事的祖墳。

審計署調查揭發慈善機構帳目混亂,欠缺監管。(審計報告圖片)

慈善機構董事支薪1300萬元
審計署在最新一份審計報告發現,稅務局在10宗覆查或恢復免稅地位的個案中,有4宗違反董事薪酬條款的個案,最終機構要停止付款或退還款項,但其免稅地位不受影響。其中稅務局於2016年3月,收到投訴指,免稅慈善機構D有成員於2012至 2015年度收取薪酬,財務報表顯示,該機構有9名董事於2012至2014年間,獲付合共1,300萬元薪酬,惟根據規管文書,是不容許相關事項。

報告又指,稅務局於2012年處理恢復確認免稅地位的申請時,發現慈善機構G,違反董事薪酬條款,於2008至2012年度向某董事支付合共37.5萬元,該機構其後安排退還一半款項後,稅務局及後恢復該機構的免稅地位。

稅務局:無權力要求慈善機構退還已付薪酬

稅務局表示,該局並無權力要求慈善機構退還(全部或部分)已支付的薪酬;亦無法律依據或權力,純粹基於不遵從相關規定而撤銷機構的免稅地位,當局最多只能提醒慈善機構遵從規管文書的收入條款和建議採取補救行動。

審計署調查發現,慈善機構即使因拖延審計報告而被列入暫緩處理名單,仍然能以各種方式籌款。(資料圖片/潘希橋攝)

機構不獲發籌許可證仍繼續籌款

另外,有慈善機構因欠交3份審計報告,被社署在發出4次催辦信後,列入暫緩處理名單,不獲發任何公開籌款的許可證,而該機構創辦人成立的另一慈善機構,亦同樣因拖欠審計報告而被暫緩處理。

但審計署其後發現,兩個涉事機構在暫緩處理後,仍然列於稅務局的免稅慈善機構名單上,並一直通過機構網站和其他不少政府監管的籌款活動,例如籌款音樂會,持續接受捐款。

截止去年9月,提交社署的1482份審計報告中,逾45%均逾期繳交,其中最誇張的個案拖了4年才提交報告。審計署建議社署考慮按個案嚴重性及公眾利益,決定應否公佈違反許可證條件的機構資料,以便大眾在捐款時能夠知情。

8萬多元款項未入帳

審計署又發現,有慈善機構創辦人把約25萬6千元現金收入保存起來,而非按照許可證條件,在最後一個活動日期起計90日內存入銀行。

創辦人辯稱,25萬多元中的8.2萬元,須留待支付籌款活動的顧問費,餘款則作為日常運作開支。由於交予社署的帳目按「現金收付制」製作,只涵蓋帳目期間的實際現金出入,因此事後支付的該筆顧問費並未納入帳目中。

審計署指,按「現金收付制」製備的帳目無法反映應計開支,或會導致低報開支,同時,目前獲發許可證機構的核數師,無須核實有關機構是否已按照規定將收入在90天內存入銀行,令審計報告無法作出核證。

現時本港並未有專門法例規管慈善籌款活動。(資料圖片)

網上募捐、慈善拍賣、郵寄廣告等無需許可
現時本港沒有為監管慈善籌款而制定的法例,政府只靠涉及公眾地方、賭博販賣的法例,附帶規管部分慈善籌款活動,因此除了賣旗、街頭義賣、或涉及售賣獎券的活動需申請許可外,其他形式例如網上募捐、慈善拍賣、郵寄廣告,以至是當面遊說簽署直接付款授權書作定期捐款,均無需申請任何許可。

活動行政開支方面,情況則更為驚人,社署目前對賣旗日的公開籌款許可證有規定,籌款開支不能超過總收入的10%,但對一般慈善籌款活動就沒有規定,審計署發現,逾3成的一般慈善籌款活動,開支佔總收入超過2成,而整體平均的行政費用百分比則是29%。

目前除了部分受規管的籌款活動外,其他形式的籌款活動均不需申領牌照。(資料圖片)

重建祠堂 修葺祖墳​納入慈善活動
審計署又發現,有慈善機構的支出與慈善無關。調查指,慈善機構I其中一項活動,是修葺某董事的祖墳,稅務局其後向機構查詢,該活動如何符合機構求助扶貧的宗旨,並要求提供捐款支出細項,但卻不獲回覆,稅務局遂撤銷其免稅地位。

稅務局從該機構提供的年度捐款支出細項中,發現兩項合共23萬6千元的支出,用於重建祠堂和修葺機構創辦人家族的祖墳。雖然稅務局認為前者不屬於慈善性質,後者只為履行創辦人個人責任,但仍接納該機構的承諾,稱日後不會再作類似的支出,因此恢復其免稅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