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涌警署】警長持散彈槍瞄準示威者 指引:勿指向不欲射擊之人

撰文:呂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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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30日)7時許,近千名示威者包圍葵涌警署,聲援728在上環衝突的被捕人士,至晚上10時半,示威者與警方爆發激烈衝突,並在港鐵葵芳站外對峙,其間有白衫警長手持散彈槍瞄準示威者,並作出上膛動作。
香港01記者取得警隊使用散彈槍的指引,文件列明,除非決定射擊外,扳機用之手指要放在扳機護環外,以及切勿將槍械指向任何不欲射擊之人物或物件。此外,該款槍械,如在15公尺內、向身體或頭部直接射擊,會引致死亡。
警方則表示,其中一名警務人員被多人襲擊,為保護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於是舉起已裝上布袋彈的長槍戒備。

警務人員與市民接觸時,必須自律和克制。除非有絕對需要及沒有其他辦法可完成合法任務,否則不得使用武力。
警察通例第29章--武力與槍械的使用
涉事警長當時的食指放在板機護環內。 (余俊亮攝)

警方指引:扳機手指要放在扳機護環外

728集會演變成嚴重的警民衝突,警方發射逾百枚催淚彈及橡膠子彈,並拘捕多名示威者。昨晚7時許,近千名示威者包圍葵涌警署,至晚上9時,陸續有被捕人士獲釋,其間懷疑有人在警署外投擲雞蛋,警方則施放胡椒噴霧。

警:以免生命受到威脅舉長槍戒備

晚上10時半,雙方戰線推前港鐵葵芳站外,示威者向防暴警投擲雨傘、垃圾車等雜物,有白衫警長以企射(Standing Position)狀態手持散彈槍,兩度瞄準示威者,並作出上膛動作,而無論舉槍示警抑或將槍放在胸前戒備狀態時,亦可見其持槍的右手食指,半放入扳機護圈內。警方指,該名警務人員因以免生命受到威脅舉起已裝上布袋彈的長槍戒備。

警務人員可在下述情況使用槍械:
(a) 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或
(b) 執行拘捕有理由相信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及在犯該等罪行後企圖逃避逮捕的疑犯;或
(c) 平息騷動或暴亂;
但必須是在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來達到其目的時,才可使用槍械。
資料來源:警察通例第29章武力與槍械的使用

指引:扳機用之手指要放在扳機護環外

根據警方使用散彈槍的指引,除非決定射擊外,扳機用之手指要放在扳機護環外,以及切勿將槍械指向任何不欲射擊之人物或物件,除非被命令或行動中需要,否則不可拔槍、擎槍或拉起撞鎚。

15公呎內向頭部發射會引致死亡

翻查資料,警長手持的是美製雷明登870泵動式散彈槍,口徑12機柱(12-gauge),相等於18毫米,屬衝鋒車上的裝備。警方指引資料顯示,該槍可使用的彈藥分別為「00」號獵鹿彈、來福紋實彈、橡膠子彈及布袋彈等,視乎不同子彈類型,有效射程為36至60米,如向目標作直接射擊,此槍於36公尺內會做成身體嚴重受傷,如在15公尺內,向身體或頭部直接射擊會引致死亡。

(余俊亮攝)

必須面對致命攻擊 才可使用致命武力如槍械

根據《警察通例》第29章,警務人員在使用武力前,須表明身分及在情況許可下盡量向對方發出警告,表明將使用何種武力和武力的程度,在可行的範圍內,應盡量讓對方有機會服從警方命令,然後才可使用武力。而警方武力使用的層次,可比對方高一個層次,根據指引,適當的武力是視乎對方的對抗程度,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警方必須面對致命攻擊,即以毆打行動意圖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時,才可使用致命武力如槍械。香港01正向警方查詢。

示威者向警淋潑刺激性液體

警方今日發新聞稿表示,昨晚上約9時30分,當兩輛警車駛離警署執行職務時,示威者突然向附近的警務人員淋潑刺激性液體。至晚上約10時30分,警方得悉有市民在葵芳港鐵站附近被襲擊,遂派員趕赴現場。

舉起已裝布袋彈長槍戒備

新聞稿指,當警員返回警署的途中時,兩名警務人員被大批激進示威者包圍、投擲雜物及刻意襲擊。其中一名警務人員被多人襲擊,為保護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於是舉起已裝上布袋彈的長槍戒備。另外,人員在被襲其間,被搶去防暴頭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