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機場抵港旅客共攜$118萬私煙及加熱煙 各囚4至8個月及罰款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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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人員於3月4日及5日在香港國際機場,分別截查4名抵港男旅客(27至43歲)及1名44歲抵港女旅客,並在他們的個人行李內,共檢獲約128,400支未完稅香煙和約205,200支另類吸煙產品,市值總共約118萬元,應課稅值總共約42萬元。
5名男女隨後被捕,他們因管有未完稅香煙及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以及進口另類吸煙產品,違反《應課稅品條例》和《進出口條例》,分別於4月30日及今日(5月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各被判處監禁4至8個月,以及罰款500至1,000元。
海關表示歡迎判刑,認為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煙草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進口、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進出口條例》,任何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
市民可致電海關24小時熱線182 8080,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網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舉報懷疑私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