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歲男子借出戶口 涉洗黑錢罪成 加刑至判囚50個月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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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案發時64歲的本地男子,今日(19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名成立,被判囚50個月。
案情顯示,該名男子懷疑將其兩個銀行戶口借予他人,於2022年10月8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間,處理約2,193萬元懷疑犯罪得益。深水埗警區重案組人員接手調查後,在2023年7月5日以涉嫌「洗黑錢」拘捕該名男子。
經調查後,該名男子被落案起訴兩項「洗黑錢」罪。早前經審訊後,警方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法庭經審視後,批准加重約四分之一的刑罰,經考慮其他因素後,被告最後被判囚50個月。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10年。
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予其他人使用,無論是否知道有關戶口是否用作犯罪用途,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