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新界北打擊電動可移動工具 兩日拘44人 檢44電動單車滑板車
警方新界北總區人員一連兩日(4至5日)於新界北各區,進行代號「朝陽」行動,打擊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共拘捕37男7女(17至74歲),涉嫌「駕駛未有登記車輛」、「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停牌期間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駕駛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當中包括一名被通緝58歲男子。所有被捕人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7月下旬向警方報到。
涉案的44部電動可移動工具,包括43輛電動單車及一部電動滑板車,現正被扣留作進一步檢驗。
警方重申,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於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容易造成交通意外,引致騎乘者或其他道路使用者受傷。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一萬元及監禁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