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狗咬狗、打鼓嶺狗咬人慘劇 動物管制存漏洞 是誰在縱犬行兇
短短四日,兩宗涉及大型犬隻的血案震撼全港。元朗西班牙馬士提夫獒犬「拉里」無牽繩咬死兩隻小狗;緊接在打鼓嶺坪洋村,混種格鬥犬「太陽」狂噬寵物酒店負責人致死。
1人死、2犬亡,社會極大憤怒與痛心。各界連日點出本港現行動物管理與相關法例存有多個漏洞,從犬隻晶片申報及品種核實機制的缺失,非法入口及繁殖檢控率低及刑罰過輕,法例對違規放養及犬隻傷人懲罰低,再到狗主漠視安全的縱容放任。若不深入檢討及作出改正,香港要真正走向「人寵共融」,將面臨持續挑戰。
晶片登記現漏洞 混種格鬥犬當唐狗
打鼓嶺案中,「太陽」在咬死人後,被漁護署帶走及隔離觀察,經漁護署獸醫初步評估,牠有格鬥犬混血血統,具一定攻擊性。然而,其晶片上的官方登記紀錄卻赫然顯示為「唐狗」(Mongrel);而Mongrel一字也能代表混種狗隻。
香港現行植入晶片與發牌程序,依賴狗主自行申報,或者一般診所獸醫或漁護署獸醫的肉眼目測,並無強制性的血統核驗或基因鑑定機制。除非獸醫對品種有所懷疑,方會才進一步檢驗。然而,本港早年已禁制格鬥犬的進口及繁殖,市面流通量近乎零,有訓犬師指從未見過成功發牌個案。若經驗不足者誤判混種格鬥犬的品種,將其當普通混種狗時,有機會登記作Mongrel,即唐狗或混種狗。
根據香港法例第421G章《危險狗隻條例》,比特鬥牛㹴屬受嚴格管制的格鬥犬隻,公眾場所必須配戴口罩及以短繩控制,須絕育,且嚴禁本地繁殖與入口;相反,普通唐狗僅受一般大型犬隻的規例管制。
當具撕咬致命能力的格鬥犬「合法」掛上唐狗身分證,不僅讓社區陷入安全風險,也讓危險狗隻規例形同虛設。
禁令實施26年格鬥犬未絕跡 地下鬥狗助長走私產業鏈
早在2000年香港立法管制危險狗隻時,當局曾樂觀預估,在禁止入口與強制絕育下,格鬥犬會在8年內於本港自然淘汰絕跡。
26 年過去,格鬥犬並未消逝。漁護署最新數據顯示,全港目前仍有29隻持有效狗牌的格鬥犬隻。而「太陽」年僅16個月,顯然不在這29隻持牌犬隻之列,那麼牠是從何而來?業界人士分析,本港地下鬥狗活動對高攻擊性犬種仍有需求,部分不法分子透過內地走私偷運幼犬入境,或進行無牌黑市繁殖,形成「一條龍」式的地下產業鏈。這類犬隻從小缺乏妥善的社會化訓練,一旦流入社區,無異於隨時爆破的定時炸彈。
地下繁殖與走私猖獗的根本原因,或在於阻嚇力不足。漁護署2025年共接獲377宗涉及非法售賣及繁殖的投訴,僅65宗成功檢控。而非法售賣及繁殖最高判罰款10萬港元,無牌進口最多僅判罰5萬元及監禁一年。相比非法買賣的暴利,微薄的罰款只是違法者的「營運成本」。
海外疏忽放養入重罪 本港刑責停留在小額罰款
此外,現行《狂犬病條例》及《危險狗隻規例》的刑責過輕。狗隻咬傷人最高僅罰款 1 萬元;若狗隻將人咬死,有大律師指出,刑事法例中沒有直接對應罪名,直言是荒天下之大謬。大型犬無繩放養則最高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個月。
英國早在2014年修訂《危險犬類法案》,若狗主疏於管教致狗隻咬死人,狗主的最高刑期從原本的2年大幅提高至14年;若咬傷人,最高刑期2年提高至5年。在澳洲新南威爾斯州,犬隻襲擊他人,狗主最高可被判罰2.2萬美元及監禁2年;若屬受管制或危險犬隻傷人,最高更會判罰7.7萬美元、監禁5年,並永久禁止在公眾場所飼養或管理犬隻。
在海外法例將狗主管養疏忽推至重罪級別的同時,香港仍停留於小額罰款階段,難以促使缺乏公民意識的飼主主動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特別是在推動「人寵共融」下,近日放寬狗隻入食肆,人狗接觸機會增,過往的指引或法規可能已不合時宜,法律界連日來已呼籲政府檢視修訂,加強罰則。
狗主責不可卸 應妥善管控狗隻
然而,法例修訂固然能起到事後懲處作用,但要真正落實「人寵共融」,關鍵仍在於「狗主責任」。有政界人士提出,社會慣性將矛頭指向政府政策不力,但這種單向指責並不公平。「人寵共融」政策能否真正落實,關鍵永遠在於「軟件」,也就是寵物主人的責任感和承擔。緊牽狗繩、適時配戴口罩、妥善加固固居所防逃設施、落實絕育、正確申報狗隻品種、向幼犬作充足的社會化訓練,是主人必須承擔的責任。正如漁護署的呼籲,飼養大型狗隻是一份重大責任,必須時刻妥善管控,保障公眾安全及動物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