麵包師傅工作期間猝死無賠償 勞工法例未清晰定義「過勞」

撰文:鄧栢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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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歲麵包師傅曾先生在店內獨自工作,其間突然暈倒失救猝死。據遺孀所指,丈夫的死亡證上的死因列明「糖尿病及高血壓併發症」,故事件被定性為「工作期間猝死」,未有列作工傷處理,家屬無法獲得任何工傷賠償或殮葬費。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在得知事故發生後,已派員到現場展開調查,以確定事故原因,有關調查仍在進行中。
工業傷亡權益會幹事林靜儀指,以曾先生的個案為例,如員工因自身疾病致死,一般而言是無法取得工傷賠償。即使曾先生生前曾透露工作量大非常辛苦,惟香港暫時未有就「過勞」立法,勞工法例更未有清晰定義何謂「過勞」,因此《僱員補償條例》亦不保障「過勞死」的案件。

林靜儀表示,曾先生出事時只有他一人工作,廚房內又沒有安裝閉路電視,故無法確認曾先生是工作期間因跣倒失救而死,抑或因自身隱疾病發致死。可是曾先生的死亡證上的死因為「糖尿病及高血壓併發症」,一般而言是無法取得工傷賠償。林靜儀解釋,如死因是員工自身疾病導致,則不能當作工傷,這種情況下勞工保償包括的殮葬費亦無法索取。

林又稱,坊問有不少公司會主動為員工購買醫療保險,但只屬自願性質,並非法例強制要求,而且一般只提供醫療卡,供員工。而部份高危職業,如建造業等,公司則會為員工額外購買人壽保險。林指,打工仔當然可以根據家庭的需要購買醫療、意外及人壽保險,惟以曾太的經濟狀況,則未必能夠負擔得到。

由於曾先生在麵包店工作期間,曾透露工作量大非常辛苦,死因會否與「過勞」有關?林靜儀解釋,根據現行《僱員補償條例》訂明,只有僱員遭遇工傷意外或患上條例指明的職業病,僱主才須根據法例負起補償責任。而勞工法例至今未有清晰定義何謂「過勞」,因此《僱員補償條例》並不保障「過勞死」的案件,而工權會過去亦從未遇過打工仔因「過勞死」而獲得補償的個案。

日本的過勞死問題相當嚴重,導致當地政府立法正視問題。(資料圖片)

林補充,參考其他國家就「過勞」立法,會審視「過勞死」的工人事前24小時有沒有工作、有沒有足夠休息,工作勞動的程度及疲勞程度,未必單單只以工時為標準。以日本為例,如員工因工作壓力太大而跳樓自殺,亦有機會裁定是「過勞死」。

另外,勞工處於2017年曾委託職安局研究僱員上班時,因心血管病或腦血管病發死亡個案,並以問卷調查方式向死者家屬、僱主及同事,了解僱員工作、身體等,再分析工作情況與其死亡存在的問題,據知預計今年將會出結果。林靜儀指,工權會會繼續積極與勞工署聯絡,探討過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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