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則出爐|私校讓機構以學校名義辦公開試課程 須先獲教局批准
去年有多間私校出現財困或停辦,甚至出違規辦學等問題。原擬去年推出的教育局《私立學校實務守則》延至今日出爐,針對停辦安排,當局提到辦學團體或校董會須即時通報教育局,並清楚交代時間表、過渡安排等細節,應於擬停辦學年開始前,至少6個月敲定安排細節。另外,學校如未經教育局事先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容許該校以外的任何機構,以該學校名義開辦正規課程,包括公開考試課程。
停辦決定須通報教局 交代時間表、過渡安排
《私立學校實務守則》全長48頁,共有7章,涵蓋學校、人事和財務管理,亦有涉及校舍安全、課程和學術規劃、學生事務等。
去年有多間私校陷財困,甚至有私校要停辦,而事前未有通知教育局。根據守則,列明所有停辦安排須以學生最大福祉為大前提,若辦學團體或校董會決定停辦全校或部份級別,須即時知會教師和家長等,積極回應他們的意見和疑問。
另外,作出停辦決定後,必須即時通報教育局,並清楚交代時間表、過渡安排等細節。守則提到,為保障學生有充足時間轉校,應擬於停辦學年開始前,至少6個月敲定停辦安排的細節,並通知家長。
私校財務不穩,甚至突然停辦,會令家長購買的昂貴債券「凍過水」。當局在守則提到,校方應設立內部和外部監控制度,把一切收支適當入帳。學校須至少每年一次,向家長在內的持份者,報告用於學校長遠發展所籌集資金款項,其用於指定目的使用情況和計劃。
須至少每年一次向家長披露投資有否虧損
守則提到,學校應有足夠營運儲備,達到可應付至少4個的營運開支。如最近經審計帳目顯示學校或收款方出現無法持續營運、無力償債或帳目有保留意見的情況,校方須盡快通報教育局和交代,亦要制定補救措施。
針對投資管理部份,守則要求學校提高透明度,須至少每年一次向家長披露,包括最近5個學年的經審核帳目是否錄得已變現投資虧損,如有要列明虧損金額。
如五年期內所有已變現投資收益或虧損、利息和股息收入的總和錄得淨投資虧損,應報告校方是否須補償相關學年的虧損,以及悉數補償的時間。如須補償虧損,應通過學校經費以外的途徑補償,且從未記入學校帳目。
禁校與其他機構合辦正規課程 須先獲教育局批准
外界關注私校「借殼辦學」,與內地教育機構合作,以合辦DSE等課程為名,招收內地生和標榜提供「香港學籍」等。守則指出,學校如未經教育局事先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容許該校以外的任何機構,以該學校名義開辦正規課程,包括公開考試課程;以任何方式與其他機構合作、或協助該等機構開辦正規課程
教育局副秘書長李碧茜於官方網誌撰文提到,當局編訂《守則》時,已充分考慮私校以市場模式運作下,因應其獨特情況,在管理、課程等安排上所需的靈活性和自由度,以應對不斷變化的社會環境及學生的學習需要,同時當局須回應社會對監管私立學校的迫切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