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警方遺失證據致無法起訴殺害少女疑犯 賠58萬要求家屬不申訴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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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內媒報道,18年前,河南永城市一名16歲少女遇害。其後當地警方在調查此案的過程中遺失部分關鍵證據,造成案件達不到移送起訴的條件。警方與遇害人的父親簽訂賠償協議書,要求他承諾不向上級申訴。
遇害人的父親懷疑其中有人涉嫌瀆職犯罪,要求查辦兇手,追究瀆職者責任。

王小丹於2001年遇害。(《瀟湘晨報》)

2001年底,王彬在村裏發現其女兒王小丹的屍體。當時屍體被床單裹著,脖子勒著繩,肚部有傷,褲子脫下。永城市警方鎖定一名疑犯,該疑犯其後逃亡,至2011年遭警方拘捕。

但警方其後遺失部分關鍵證據,造成案件達不到移送起訴的條件。王彬指,警方稱是搬辦公室時丟失的。當地警方於2014年和他簽署協議稱,補償58萬人民幣,要他承諾不向上級申訴。協議書又稱,警方並不停止對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若以後發現或收集到充分證據,應繼續辦理案件。王彬其後亦收到該筆款項。

警方於2014年和王彬簽署協議,要求他承諾不向上級申訴。協議書的王丹即王小丹。(《瀟湘晨報》)

王彬表示,當時警方聲稱「錢你拿或不拿,人(疑犯)都要放」,所以他才簽署協議書。後來他懷疑案件沒有再繼續調查,以及其中有人涉嫌瀆職犯罪,他分別向檢察院、紀委等反映過,大多沒有實質回應。近日內地掃黑除惡力度加大,故他再請求協助。

當地紀委:簽協議書涉違反法紀

永城市紀委信訪科室的工作人員24日(星期三)回應稱,協議書如果確鑿,的確涉嫌違反法紀;另外,即便補償也不能限制受害人家屬申訴的權利。有內地律師指,公安機關作為國家的刑事偵查機關,如果丟失關鍵證據又與案件受害人家屬簽署限制性協議,是對被害者及其家屬的雙重傷害。

(《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