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地陷致3死調查報告:暗挖法施工致透水坍塌 未及時圍蔽路面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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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地鐵11號線沙河站施工區域,去年12月1日早上9時左右發生路陷,途經該區域的1輛清污車和1輛電動單車掉落其中,事故造成3人死亡,引起廣泛關注。
據內媒《新快報》今日(27日)報道,事故調查組已出具了該宗坍塌事故調查報告,指事故原因為暗挖法施工引發拱頂透水坍塌,又指兩名負責人員涉嫌刑事犯罪,建議追究刑事責任。
報告又指項目部風險意識不強,未及時對坍塌上方路面進行圍蔽,造成行經的3人死亡。

廣州地鐵地盤出現路陷後,形成一個大坑。(中新社)

報道指,沙河站施工單位為中鐵五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採用暗挖法進行橫通道施工,分三個台級分級進行。

事故調查組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暗挖法施工遭遇特殊地質環境等因素疊加,引發拱頂透水坍塌。事故直接原因主要有三點,首先坍塌區域橫通道上方富水砂層及強風化層逐漸加厚,拱頂圍岩為強風化砂礫岩,裂隙發育,局部揭露溶洞,圍岩總體穩定性差,暗挖法施工時發生透水坍塌的風險高。

其次,地質勘探因沙河站地表建築物、立體交通、地下管線、沙河地區服裝批發市場及其周邊人流車流極為密集等諸多客觀因素影響,加密勘探受限,勘察精度與地質複雜程度不匹配,項目施工單位施工前未充分掌握施工區域及附近的地層變化與分布特徵、地下地質水文情況。

此外,施工單位安全風險辨識不足,針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滲水、溶洞等風險徵兆,未採取針對性安全技術防範措施,未及時對地面採取圍蔽警戒措施。

而在間接原因方面,事故調查組認為,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任命的項目經理兼職其他業務未在項目現場履行責任,項目部對暗挖法施工安全風險管控不足,在地質情況不明的條件下,未按照施工設計圖要求組織落實全面地質詳勘,未堅持使用超前地質勘探。

事故調查組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暗挖法施工遭遇特殊地質環境等因素疊加,引發拱頂透水坍塌。(《新快報》)

兩人涉嫌刑事犯罪 建議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調查報告還寫明了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中鐵五局四公司地鐵十一號線沙河站項目常務副經理周某及項目總工程師王某斌兩人涉嫌刑事犯罪,建議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調查報告稱,事故發生時,由於井下帶班員按照應急預案有序帶領5名作業人員安全撤離,未造成井下人員傷亡。但項目部風險意識不強,未及時對坍塌上方路面進行圍蔽,造成行經的3人死亡,企業前期應急處置不合格。事故調查報告又顯示,這次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約2004.7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