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中央政法委發文:美國濫訴注定失敗 因有三道法律屏障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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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持續,美國部分政治人物要求就疫情向中國追責,亦有組織對中國提起訴訟,要求作出金錢賠償。
中央政法委微信公眾號「長安劍」今日(28日)發表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委員、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特聘教授黃惠康的評論文章,表示相關訴訟「有至少三道難以逾越的法律程序屏障」。

美國疫情持續,美國部分政治人物要求就疫情向中國追責,亦有組織對中國提起訴訟,要求作出金錢賠償。(Reuters)

評論文章指,屏障一是「良法善治僅保護合法訴權和正當訴求」。原告無端指責中國未履行《國際衛生條例》下的及時通報義務,應該為新冠病毒全球大流行承擔責任。但起訴方既沒有提供可裁判的事實證據,也沒有法庭管轄權的適當依據,巨額索賠的訴求更是異想天開,無論在程序法還是實體法方面,均站不住腳。因為根本就不存在所謂中國政府「隱瞞疫情」和「不作為」的客觀事實,國際法上也無病毒起源地國家責任的任何規定。

在美國,雖然《外國主權豁免法》允許美國受害人對在美國境內造成人身傷害、死亡或者財產損害或喪失的外國侵權行為,向該外國追索損害賠償金,但該法明文規定不支持基於行使和履行或者不行使和履行自由裁量權而提起的任何權利要求,不管此項自由裁量是否被濫用;也不支持由於誣告、濫用程序、文字誹謗、口頭誹謗、歪曲、欺騙或者干涉契約權利而引起的任何權利要求。

評論文章指,屏障二是「國際法上的主權豁免原則」。國際法要求,各國主權平等,「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主權國家不受他國的司法管轄。除非一國放棄管轄豁免,他國法院不得審理以該國國家、政府為被告或針對該國國家財產的案件;除非該國明確放棄執行豁免,其他國家法院亦不得對該國國家、政府和財產採取司法強制措施。這就是國家主權豁免原則和制度。

評論文章指,屏障三是「美國外國主權豁免法的例外無一適用」,在針對中國政府的這些訴訟中,由於被告並不是普通民事主體,作為外國政府,美國法院需要首先判定被告是否適用主權豁免原則。而「恐怖主義例外」、「商業例外」、「侵權例外」也不適用於這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