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監會主席項俊波受賄案宣判 獲刑11年罰金150萬

撰文:施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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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項俊波受賄案公開宣判。
法院對被告人項俊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50萬元(人民幣,下同);對項俊波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項俊波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項俊波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中國農業銀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貸款業務辦理、資質審批、安排工作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862萬餘元。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項俊波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項俊波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賄犯罪事實,系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項俊波2017年4月9日落馬,9月被開除中共黨籍及公職(雙開)。在雙開通報中,項俊波被批「搞權錢交易、權色交易」、「為謀取個人政治利益,濫用審批權和監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