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受賄及挪用公款等罪 恆豐銀行原董事長蔡國華一審被判死緩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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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東營市中級法院周五(6日)公開宣判恆豐銀行原董事長蔡國華受賄一案。蔡國華因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貪污、挪用公款、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等罪,被判死緩,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恆豐銀行原董事長蔡國華。(資料圖片)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至2017年,蔡國華利用擔任恒豐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犯下多罪,包括違規在銀行發放核心員工獎勵薪酬,推行員工股權激勵計劃,造成銀行經濟損失共計8.9億多元(人民幣.下同);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佔有恒豐銀行公共財物,共計折合1018萬元;未經集體研究,擅自決定將銀行48億元資金以信託貸款形式轉入其個人控制的公司,進行營利活動並謀取個人利益;為8個單位或個人在銀行貸款、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共計折合11.8億多元。2017年,蔡國華在明知申請貸款項目不符合發放條件的情況下,授意銀行工作人員違規發放貸款35億元。

法院認為,蔡國華在共同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為案中主犯。而他所挪用的公款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依法可從輕處罰。另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具有索賄情節,本應嚴懲,惟鑑於受賄款項中10.7億多元為犯罪未遂,依法可從寬處罰。

法院宣判,對蔡國華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有期徒刑6年;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處罰金100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20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蔡國華出生於1965年4月,來自山東陽信。(資料圖片)

公開資料顯示,蔡國華曾任山東省沾化縣長、縣委書記,煙台市副市長,煙台市委常委、副市長、市國資委黨委書記等職,直至2013年底接任恒豐銀行董事長。恒豐銀行是12間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之一,前身為1987年成立的煙台住房儲蓄銀行。總部設在山東濟南。2019年完成市場化改革股改建賬,成為中央匯金公司控股的商業銀行。

去年12月26日,蔡國華的前任、恒豐銀行原董事長姜喜運因犯貪污罪、受賄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和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罪等四宗罪,被判處死緩、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