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內地離婚新增30天冷靜期制度 雙方須同時領取離婚證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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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近日下發了關於貫徹落實《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出爐了離婚冷靜期實施條款,明確30天冷靜期後須雙方同時領離婚證,逾期不領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新調整的離婚登記程序,包括了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5個步驟。首先申請方面,自願離婚的夫妻雙方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之後是受理,婚姻登記員會按有關規定對材料進行初審,無誤後發《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則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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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關注的冷靜期方面,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30日內,只要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送《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則會被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至於審查,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屆滿日期)內,雙方應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會按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附件7)的,應當出具。

最後登記(發證)方面,婚姻登記機關會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予以登記,發予離婚證。

(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