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原副部長級幹部駱玉林受賄、內幕交易案 一審被判死緩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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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副部長級幹部駱玉林涉嫌受賄、內幕交易一案,7月14日,山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駱玉林犯受賄罪、內幕交易罪罪成,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

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至2023年,駱玉林先後利用擔任青海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局長,原青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原青海省經濟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青海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青海省委常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黨組副書記,國務院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部長級幹部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2.2億餘元(人民幣,下同)。

國資委原副部長級幹部駱玉林受賄、內幕交易案,一審被判死緩。(央視新聞)

2013年至2014年,駱玉林作為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明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特別嚴重。

法院認為,駱玉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內幕交易罪。駱玉林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其內幕交易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亦應依法懲處,並予數罪併罰。

鑑於駱玉林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國務院國資委原副部長級幹部駱玉林。(微博@安徽紀檢監察)

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駱玉林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內幕交易罪判囚6年,罰款800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追繳在案的駱玉林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