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漢倒車意外碾死兩歲兒 未遭司法追究還獲賠百萬保險

撰文: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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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吳先生去年8月駕車撞斃兩歲兒子,事後,吳先生夫婦選擇起訴保險公司,並獲賠百萬餘元。此案近日在內地網絡引發爭議,不少網民震驚於加害者轉身成了受益人。但有律師指出,由於在該案中,吳先生並無殺子騙保的動機,因此不致引發「殺子騙保」的模仿效應。

據《中國新聞周刊》等內地傳媒報道,上海的吳先生(化名)從家駕駛小型客車外出,在倒車時,沒有留意剛滿兩歲的兒子在車旁玩耍,不慎將他碾過,後者經搶救無效身亡。事後,吳先生夫婦選擇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死亡賠償金1,388,840元(人民幣.下同,依2019年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最終獲賠百萬餘元。

該案近日引發網絡熱議。案件中,吳先生既是侵權者,也是受害者的父親,即受害者的繼承人之一。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指出,由於案件並非發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由此難以認定為交通肇事罪,但加害人主觀上有過失,致使受害人死亡,仍然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但在實踐中,有些司法機關會選擇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考慮到因孩子的死亡已經重創全家人的身心,不忍加刑於他們。」

碾死兩歲兒子獲賠百萬保險,網民質疑案件結果會否引發「模仿效應」。(視覺中國)

至於吳先生狀告保險公司要求負擔賠償,一審法院認為,肇事者操作不當是造成案件發生的主要過錯,死者父母疏於監護亦有一定責任,而該院結合案情酌情確定肇事者(死者父親)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由於事故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因此涉案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以內承擔先行賠償責任;對超出保險賠償部分或不屬保險賠償范圍,原告自願免除加害方的責任,於法無悖。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兩項保險限額內分別賠付11萬元及100萬元。被告保險公司隨後上訴,但遭駁回。

此案中,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履行責任雖屬於司法裁量範疇,但肇事者從自己的錯誤中獲益引發較大爭議。有觀點認為,吳先生夫婦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但也有不少人擔心,這一判決起到的效應或不利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更有網民擔心,本案的判決或會引導部分人利用這一「漏洞」。

對此,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馮沛霖指出,儘管當今社會「殺妻騙保」、「殺子騙保」現象的確存在,但通常來說,「殺子騙保」的現象一般是孩子身患殘疾或重大疾病或行為人有其他非法意圖,但本案孩子尚且年幼,孩子父親沒有殺子的動機和事由,從立法的角度,為避免模仿效應,可以適當降低兒童意外身故的理賠數額。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亦表示,這一判決不會引發「殺子騙保」的模仿效應,因為根據閉路電視畫面,以及現場勘查記錄等客觀證據,足以判定肇事方是故意還是過失為之。

對於保險公司被判賠,仍有不少網民表達不同意見:

「不應該賠,存在道德風險。未成年人是沒有自我保護能力的。」
「賠償明顯是小事啊,檢察院敢不敢過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訴,法院敢不敢判實刑才是對這些碾死小孩的罪犯真正的警示。」
「孩子在盲區玩耍是誰的疏忽?這整件事情當母親的就沒有責任嗎?」
「開完先河,這種事故率就會上升,不能用錢試探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