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逾7000萬 國家能源局原副局長劉寶華被判13年

撰文:蘇子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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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16日)上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家能源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劉寶華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劉寶華被判13年。

據微信公眾號「青島中院」消息,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劉寶華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300萬元(人民幣.下同)。扣押、查封在案的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20年,劉寶華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人員在企業改制、公司經營、項目承攬、子女入學等方面謀取利益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7073萬餘元。

2020年9月28日,劉寶華落馬前最後一次公開露面。(中國電力新聞網截圖)

資料顯示,劉寶華出生於1963年8月,河北寧晉人,曾在中國水利電力部、能源部、電力部等單位工作,1998年7月起進入電力系統,相繼在中國國家經貿委電力司、中國國家電監會市場監管部工作。2013年6月,劉寶華進入中國國家能源局,歷任市場監管司司長(正司局長級)、核電司司長等職,2017年8月起任副局長。2020年10月17日,劉寶華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查。

2021年4月21日,中紀委官網消息稱,劉寶華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品禮金;組織觀念淡薄,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干預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大肆收錢斂財;利用職務便利在公司經營、項目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通報指,劉寶華嚴重違反中共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中共中央決定,給予劉寶華開除黨籍處分;由中國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值得一提的是,在劉寶華之前,中國國家能源局原副局長王曉林、原局長努爾·白克力分別於2018年1月、9月落馬,努爾·白克力於2019年12月被判處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