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販賣毒品予癲癇患者牟利逾50萬 被告因社會危害較小免予刑罰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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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中牟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宗走私、販賣毒品案,被告最終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但鑑於其販賣對象為癲癇病患者,社會危害性較小,因此免予刑事處罰。

氯巴占被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控。(央視新聞)

被告胡阿弟的女兒患有先天性癲癇病,可通過服用喜保寧(Sabril)治療,於是自2019年5月起,胡阿弟便開始通過境外代購購買該藥,並逐漸形成了較為穩定的購買渠道。

購藥過程中,胡阿弟結識了與自己有相同需求的患兒家長,並建立了兩個微信群組,群組成員曾分別達到198人、417人。期間,胡阿弟了解到患者對氯巴占(Clobazam)、雷帕黴素(Rapamune)亦有需求,於是自2019年5月至2021年7月通過多名境外人員郵購多個國家和地區生產的上述藥物,並加價後向群組內成員銷售。

案發後,警方共檢獲胡阿弟購買的氯巴占155盒、喜保寧132盒、雷帕黴素18盒。經審計,胡阿弟從境外購買上述三種藥物合共支出123.86萬多元人民幣,向202名微信群組成員銷售藥品總金額50.41萬多元人民幣。

氯巴占、喜保寧、雷帕黴素為境外銷售的處方藥品,未經國家藥品管理部門許可,均不得在內地銷售。(央視新聞)

法院審理後認為,胡阿弟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藥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但考慮到其買賣的藥品用於治療癲癇病患者,社會危害性較小,屬於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根據《刑法》要求,毒品是指鴉片、海洛英、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而在官方規定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中,氯巴占被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控。

據介紹,長期服用氯巴占會使人產生癮癖性、依賴性,對人的身心健康危害較大,尤其是對神經系統傷害最明顯。此外,相關藥品管理規定亦明確,氯巴占、喜保寧、雷帕黴素為境外銷售的處方藥品,未經國家藥品管理部門許可,均不得在內地銷售。

國家衛健委、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去年6月23日發布《關於印發〈臨床急需藥品臨時進口工作方案〉和〈氯巴占臨時進口工作方案〉的通知》,允許醫療機構用於特定醫療目的臨時進口氯巴占;9月22日,北京協和醫院開出全國首張氯巴占處方;10月22日,首個國產氯巴占仿製藥宣布上市。

那麼,為何胡阿弟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卻又能免予刑事處罰?中牟縣人民法院審理該案的審判長介紹,胡阿弟明知涉案藥品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銷售,但仍在微信群組中多次發布銷售訊息,並加價銷售藥品金額超過50萬元人民幣,其行為客觀上擾亂了藥品市場管理秩序,依法應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如若胡阿弟僅是購藥自用或者幫病友少量代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相關條例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帶有自救、互助性質的生產、進口、銷售藥品的行為,法院不會對其行為按照犯罪處理。但胡阿弟後期為了牟取經濟利益,違法從境外大量購買國家沒有允許進口的藥物和國家管控的精神藥物,之後自行加價推銷,如果不定罪處罰,則可能誘導他人仿效,造成境外藥品及管控藥品被濫用,損害不特定人員的生命健康權。

但縱觀案情的事實與情節,審判長認為,胡阿弟的行為雖構成非法經營罪且銷售金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但非法經營的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較小,未造成藥品濫用和他人生命健康的實際損害,且胡阿弟為初犯,案發後主動交代未銷售的涉案藥品所在地點,到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主動退繳違法所得,認罪悔罪,有坦白情節,犯罪情節輕微。故此,法庭綜合考慮上述情節,依法對胡阿弟定罪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