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家電巨頭顧雛軍坐冤獄771日索國家賠償 最高院維持原判賠43萬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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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龍電器董事長顧雛軍多年前因挪用資金等罪名服刑逾7年,上訴後獲減刑,唯當時實際服刑時間已超出再審判決確定刑期771天。早前顧雛軍申請國家賠償獲受理,要求賠償其人身自由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共計1.2億元(人民幣,下同)及相關財產損失等。

針對顧雛軍申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部分無罪賠償一案,最高人民法院維持原來的賠償決定,向顧雛軍支付共43萬元的賠償金,以及返還罰金8萬元。

2012年顧雛軍出獄後開始申冤。(網上圖片)

據央視26日報道,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經審理認為,國家賠償法規定了統一的人身自由賠償金標準,不因賠償請求人的職業、收入不同而有所差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日賠償金標準,對顧雛軍作出的人身自由賠償金28萬7000餘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14萬3000元的決定合法有據。

最高法也稱,顧雛軍提出應按照其收入損失等情況,索求7000萬元人身自由賠償金和50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既有規定,不予支持。

針對顧雛軍提出的賠償相關財產損失的請求,最高法經審理認為,因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其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沒有針對顧雛軍除已繳納的8萬元罰金以外的其他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或者作出相關處置行為,不存在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規定的違法侵犯財產權應予賠償的情形,因此,顧雛軍提出的賠償相關財產損失的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亦不予支持。

顧雛軍(右二)出獄後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訴。最高法院的再審判決僅保留了挪用資金罪一個罪名,並將刑期改為5年。(最高法微博)

顧雛軍案的原點可追溯到證監會立案調查科龍電器的2005年4月,彼時,湖北、江蘇、安徽、廣東四省證監局聯合調查格林柯爾系的ST襄軸、亞星客車、美菱電器、科龍電器四家上市公司,由證監會稽查部門主導的工作組進駐科龍調查有關格林柯爾涉嫌挪用科龍電器資金事件。

證監會調查結果是顧雛軍作為董事長被列出8項涉嫌犯罪行為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調查,包括侵佔、挪用33.2億元,詐騙2.078億元,詐騙國有土地及侵佔利益,虛假出資、抽逃註冊資金,編制虛假銀行票證、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偽造身份證、公司印章,開設帳外秘密帳戶,涉嫌挪用8033萬元用於非法目的。

2008年1月,廣東佛山市中級法院對顧雛軍案一審作出判決,顧雛軍因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被判12年有期徒刑,執行10年,並處罰款680萬元。顧雛軍提出上訴。2009年3月,廣東省高級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顧在監獄服刑7年多後,於2012年9月出獄。

顧雛軍其後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訴。2019年4月,最高法院對顧雛軍等人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撤銷原判對顧雛軍犯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再審判決僅保留了挪用資金罪一個罪名,並將刑期改為5年。

不過,顧雛軍已實際服刑7年1個月10天,超出再審判決確定刑期771天。於是顧雛軍以再審部分改判無罪為由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對顧雛軍予以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28萬7000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4萬3000元,並償還原判已執行的8萬元罰金加支付利息。顧雛軍對決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請求按照其工資收入損失等情況,賠償其人身自由賠償金700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萬元,並賠償相關財產損失。

曾被稱為中國「家電梟雄」

根據資料,顧雛軍曾被稱為中國「家電梟雄」。2000年,顧雛軍在開曼群島註冊格林柯爾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並在當年7月13日成功登陸香港創業板。當年10月,顧雛軍斥資5.6億元收購了海信科龍的前身科龍電器,之後大刀闊斧重組科龍,使公司迅速擺脫困境,同年扭虧為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