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挪用資金等罪判監10年改5年 商人顧雛軍索1.2億國家賠償獲受理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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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龍電器原董事長顧雛軍於2005年被控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及挪用資金等罪,於2008年被判有期徒刑10年,及罰款680萬(人民幣,下同)。顧雛軍出獄後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訴。最高法院的再審判決僅保留了挪用資金罪一個罪名,並將刑期改為5年。
顧雛軍於本年1月申請國家賠償獲受理,要求賠償其人身自由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共計1.2億元等。顧雛軍今日(30日)於微博稱,廣東省高院決定於本年9月8日召開顧雛軍案國家賠償聽證會。

顧雛軍稱,廣東省高院決定於本年9月8日召開顧雛軍案國家賠償聽證會。(顧雛軍_XPV@微博)

《證券市場周刊》早前報道指,顧雛軍的國家賠償申請書長達19頁,一共提出了16項賠償事項申請,要求賠償其人身自由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共計1.2億元,以及他被刑事拘留前控股的4家國內上市公司原科龍電器、原揚州亞星、原合肥美菱、原襄陽汽車軸承的股權和系列非上市公司所擁有的近8000畝土地及地上建築等10餘項經濟權益賠償。

顧雛軍在國家賠償申請書中又稱,由於公安機關錯誤拘留、檢察院非法批准逮捕,再加上證監會炮製出來的八項大罪,導致他失去人身自由,進而蒙受巨額經濟損失,在這些罪名都不成立的情況下,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法賠償他蒙受的全部經濟損失。

顧雛軍案的原點可追溯到證監會立案調查科龍電器的2005年4月,彼時,湖北、江蘇、安徽、廣東四省證監局聯合調查格林柯爾系的ST襄軸、亞星客車、美菱電器、科龍電器四家上市公司,由證監會稽查部門主導的工作組進駐科龍調查有關格林柯爾涉嫌挪用科龍電器資金事件。

證監會調查結果是顧雛軍作為董事長被列出8項涉嫌犯罪行為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調查,包括侵佔、挪用33.2億元,詐騙2.078億元,詐騙國有土地及侵佔利益,虛假出資、抽逃註冊資金,編制虛假銀行票證、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偽造身份證、公司印章,開設帳外秘密帳戶,涉嫌挪用8033萬元用於非法目的。

2008年1月,廣東佛山市中級法院對顧雛軍案一審作出判決,顧雛軍因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被判12年有期徒刑,執行10年,並處罰款680萬元。顧雛軍提出上訴。2009年3月,廣東省高級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顧在監獄服刑7年多後,於2012年9月出獄。

顧雛軍(右二)出獄後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訴。最高法院的再審判決僅保留了挪用資金罪一個罪名,並將刑期改為5年。(最高法微博)

顧雛軍其後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訴。2019年4月,最高法院對顧雛軍等人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撤銷原判對顧雛軍犯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再審判決僅保留了挪用資金罪一個罪名,並將刑期改為5年(已執行完畢)。

曾被稱為中國「家電梟雄」

根據資料,顧雛軍曾被稱為中國「家電梟雄」。2000年,顧雛軍在開曼群島註冊格林柯爾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並在當年7月13日成功登陸香港創業板。當年10月,顧雛軍斥資5.6億元收購了海信科龍的前身科龍電器,之後大刀闊斧重組科龍,使公司迅速擺脫困境,同年扭虧為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