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近3500萬 雲南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判監13年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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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4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雲南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黃毅受賄案,對黃毅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2年,黃毅先後利用擔任保山市委書記,雲南省人民政府秘書長,雲南省委常委、統戰部部長,政協雲南省委員會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審批、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495萬餘元。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黃毅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鑑於黃毅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