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逾5200萬 四川人大原副主任王銘暉判監16年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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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佛山市中級法院1月31日(周三)一審公開宣判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銘暉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王銘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王銘暉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銘暉。(四川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王銘暉利用擔任四川省資陽市(地)委副書記,四川省內江市委副書記、市長,四川省委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四川省宜賓市委書記,四川省副省長,四川省委常委、秘書長,四川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213萬餘元。

2013年1月,王銘暉擔任宜賓市委書記後,在推進相關高速公路項目決策和建設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和規定,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法院認為,王銘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均應依法懲處。鑒於王銘暉部分受賄犯罪為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