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中未發現腫瘤仍切除胰臟 77歲婦兩月後亡 港大深圳醫院賠錢

撰文:朱加樟
出版:更新:

內媒《新京報》29日報道,在無明顯的惡性腫瘤組織學證據下,香港大學深圳醫院在2018年對一名77歲女性患者實施了「全胰切除術」(全胰臟切除),手術後兩個月患者離世。其後患者女兒向深圳法院提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民事訴訟,至2023年11月,深圳市中級法院二審判決港大深圳醫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患者家屬62萬餘元(人民幣,下同)。

死者女兒表示,希望追究主刀醫生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死者女兒稱,曾向深圳衛健委反映此事,對方因「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決定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死者女兒還曾以主刀醫生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深圳警方報案。報道引述警方指,該案目前沒有立案,正在研究中。

香港01正向港大深圳醫院查詢該醫療事故。

77歲的張玉華在港大深圳醫院接受手術後兩個月離世。(《新京報》)

報道引述判決書顯示,2018年8月,77歲的張玉華因在港大深圳醫院體檢時發現膽囊結石入院治療,後經檢查,被診斷為「胰腺惡性腫瘤可能性大」,進行全胰切除和脾切除手術。手術後兩個多月,張玉華因肝功能嚴重衰竭、肝腎綜合症,經搶救無效後去世。

張玉華的女兒郇杰表示,母親去世後,她去打印病歷才發現,無論是手術前的檢查,還是手術中的病理檢測結果,都沒有發現母親的胰腺有腫塊或病灶。

手術進行時未發現腫塊仍切除全胰臟

2019年8月,郇杰等家屬向深圳市福田區法院提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民事訴訟。法院委託廣東中一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意見顯示:醫方僅憑外院PET-CT檢查報告即對張玉華診斷為「胰腺癌」,手術前MRI未見胰腺腫塊、ERCP創檢未見腫瘤細胞,無足夠的影像、病理學依據。

鑒定意見又指,在手術中探查未見張玉華胰腺有明顯的腫塊、病灶時,未及時告知家屬;張玉華高齡,有高血壓病史,在無明顯的惡性腫瘤組織學證據下行「全胰切除術」,手術創傷巨大且對張玉華的全身營養代謝及水電平衡產生嚴重影響,其死亡與手術方式的選擇有一定關係。港大深圳醫院的過錯與張玉華的不良治療後果存在主要因果關係,責任參與度為61%-90%。

港大深圳醫院對上述鑒定意見提出異議,認為張玉華的死亡原因為不明原因肝衰竭,但「全胰切除手術」主要併發症並非肝衰竭,故其死亡與手術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廣東中一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新京報》)

二審判醫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港大深圳醫院承擔80%的賠償責任,賠償金額47萬餘元。雙方不服判決,上訴至深圳市中級法院。二審法院採納了上述鑒定意見,並指出,港大深圳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沒有盡到高度注意的義務,致使患者未能避免本可避免的不良後果,喪失了接受適當治療的機會及生存可能性。

2023年11月,法院終審判決港大深圳醫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患者家屬62萬餘元。

市衛健委: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 不給予行政處罰

郇杰稱,2020年10月,該案一審期間,她已向深圳市衛健委反映此事,訴求之一是希望吊銷主刀醫生的行醫資格。當年12月,深圳市衛健委覆函稱,經調查,港大深圳醫院「涉嫌存在未及時告知病情等醫療服務信息的行為」,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故對該違法行為不予以行政處罰,已對該院下達《衛生監督意見書》責令整改。

警方:目前未立案

拿到司法鑒定結果後,2021年5月,郇杰以主刀醫生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深圳市公安局天安派出所報案,收到了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的報警回執。本年2月28日,《新京報》致電主辦該案的責任領導,對方回覆,該案目前沒有立案,已從家屬處知悉判決結果,但民事判決不影響刑事案件受理,因案情複雜,目前正在研究,逐層向上級彙報,有進展會及時通知家屬。

港大深圳醫院爆發嚴重醫療事故。(資料圖片)

報道指,代理過多宗醫療事故糾紛案例的內地法律學者卓小勤認為,二年期針對的是違法行為的「發現」而不是「發生」,應從受害人舉報投訴算起。受害人如不服處理結果,有權對深圳市衛健委提起行政訴訟。

中國衛生法學會副會長鄭雪倩表示,構成醫療事故未必構成刑法層面的醫療事故罪。鄭雪倩解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台主要是解決民事賠償問題,關於醫療事故標準的認定較為寬鬆,難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更遑論刑事罪名認定。醫療事故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才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刑事處罰構成標準則更為嚴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2017年4月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相關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嚴重不負責任」包括:擅離職守、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醫療救治等情形;「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愛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專家:發生醫療糾紛應首先複印和封存病例

卓小勤建議,發生醫療糾紛以後,受害者應首先複印和封存病例,第一時間把病例證據固定下來。受害者可以聯繫當地的醫療調解委員會尋求幫助,委員會的調解員大多是法院退休的法官和醫療法律專家,經驗豐富,可以快速專業地提供意見,促進解決。如果調解不成再向法院提起訴訟,還可以先通過行政機關提起行政投訴,有些情況下受害者獲得證據非常困難,行政處罰可以作為起訴證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