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兩同性戀女子遭判鞭刑 人權組織呼籲從輕發落

撰文:張子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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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有兩名女子因涉嫌發生同性戀性行為,遭當地宗教法庭判處罰款及鞭刑。有人權組織周二(14日)呼籲馬來西亞政府介入,令事主可以免受刑罰。

路透社引述馬來語報章《曙光日報》(Sinar Harian)報道,兩名分別32及22歲的女子在登嘉樓州(Terengganu,舊稱丁加奴)宗教最高法院承認曾經發生同性戀性行為,結果被判罰款3300令吉(約6335港元)及鞭打6次。該報章又引述負責審理這宗案件的法官的判詞,指必須透過充分的懲罰,提醒兩名女事主所作所為,同時令整個社會上了重要一課。

馬來西亞法律形容口交及肛交違反常理,一旦被定罪,有關人士將面臨最多20年監禁、罰款及鞭刑等,前副首相安華(Anwar bin Ibrahim)曾經兩度捲入肛交醜聞而遭受牢獄之災。另外當地亦有伊斯蘭法例禁止同性戀及相關性行為。而發生今次事件的登嘉樓州由馬來西亞伊斯蘭黨(PAS)執政,立場保守。

對於兩位女事主的遭遇,國際特赦組織馬來西亞分會(Amnesty International Malaysia)表示鞭笞屬酷刑,因此要求吉隆坡政府廢除針對少數族群的刑罰。該組織指出,法院的判決反映性少數群體(LGBT)經常受到歧視,而且威脅他們的生命及安全。

另外當地一批人權組織亦發表聯署聲明,認為一對成人在雙方同意下性交並非犯罪,指出判決會打擊整個LGBT族群。聲明又提到,馬來西亞近年針對該批人的情況明顯增加。

馬來西亞上星期曾經以宣揚LGBT活動為由,在一個公眾相展中移走兩名LGBT活躍人士的照片。另外有報章曾經在2月刊登如何分辨LGBT人士的文章,結果惹來大量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