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最高法院裁定《平等法》「女性」一詞僅指生理性別
撰文: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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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最高法院裁定,在《2010年平等法》(Equality Act 2010,簡稱平等法)框架下,「女性」一詞應依據生理性別界定,因此支持倡議團體提出的上訴請求,跨性別女性將不被納入該法所保障的「女性」權益範疇。
路透社報道,星期三(4月16日)的判決聚焦於跨性別女性在法律層面是否可被視為「女性」並受到反歧視保護。
根據英國法律,跨性別者若持有正式的性別承認證書(Gender Recognition Certificate),其性別身份將獲得法律認可。但爭議在於,是否擁有性別承認證書的跨性別女性可被納入《平等法》「女性」類別的保護範疇。
提起上訴的組織「為蘇格蘭女性而戰」(For Women Scotland,簡稱FWS)認為,相關權利應基於生理性別,而非法律認同。他們挑戰了蘇格蘭地方政府對2018年《公共機構董事會性別平衡法》的實施指導,該法律旨在提高女性在公共機構董事會中的比例。
蘇格蘭政府在該法案實施指導中指出,擁有完整性別承認證書的跨性別女性應被視為合法女性。
英國最高法院副院長霍奇(Patrick Hodge)在裁決中指出:「《2010年平等法》中的『女性』與『性別』這兩個術語,是指生理女性和生理性別。」
但他也強調:「我們不應將這一裁決解讀為某一群體壓倒另一群體的勝利——事實並非如此。」
本文獲《聯合早報》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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