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護送報案女子返家竟「吻臉哄睡」 遭控性侵二審判決免賠確定
台北市陳姓警員護送一名自稱遭猥褻的女子回家,卻被指控涉嫌性侵。陳男承認曾親吻女方臉頰、輕拍肩背哄睡,但堅稱未違反女方意願。台灣檢方認定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確定後,女方再提民事訴訟,求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50萬元(約合11.8萬港元)。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欠缺佐證,判決女方敗訴,經二審駁回後,全案確定。
台媒《ETtoday》報道,本案發生於2021年3月11日凌晨,20多歲的女方前往陳男任職的派出所報案,稱遭人騷擾猥褻,情緒激動且疑有輕生念頭。陳男當時值班,極力安撫,並於當日上午6時下班後,騎機車護送女方返家。
翌日(3月12日),女方再度報案指稱,陳男以擔心她安危為由,留在其住處臥室不肯離開。當她上床休息時,陳男靠近親吻她的臉頰、撫摸手臂與肩背,甚至雙腿跨在她腿上。她掙扎反抗後,陳男才停手。
男警坦承親吻但否認強制 檢方不起訴確定
報道指出,當時30多歲、未婚的陳男,平日執勤積極,熱心防詐與協助民眾,曾因制止外籍男子持刀自殘獲得表揚。然而,事發後,他因《強制猥褻罪》被送辦並遭警局記過及調職。
陳男供稱,當時女方表示害怕獨處,他才留下來安撫,雖一時情不自禁親吻、撫摸對方,但絕無強迫或壓制,當天下午雙方仍有正常對話,甚至再度到女方家中,女方主動開門,顯示雙方關係並未惡化。
經調查,檢方最後認定,女方指控欠缺具體證據,處分不起訴確定。
女方再提民事求償 法院認定欠缺佐證判敗訴
唯女方不服刑事判決,改提民事求償,指稱事發當下因敬畏警察身份,不敢直接拒絕陳男的行為,事後透過社工訪談證實她出現創傷反應,但由於檢方偵辦期間未開庭審理,加上女方搬家未收到不起訴處分書,錯過申請再議的機會,導致無法提出異議。
法官審理後認為,女方雖稱用開玩笑語氣婉拒,但陳男在得知她不願意後即停手,可見陳男並無強迫意圖。此外,女方報案後才與陳男結識,當時身心狀況不佳,後續創傷反應是否能歸咎於陳男,亦存在爭議。
法院進一步指出,陳男雖因「利用職務之便親近民眾,逾越男女分際,言行失檢」遭記過,但該懲處並非基於強制猥褻或性騷擾,亦無法據此認定其需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一審判決女方敗訴,二審駁回上訴,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