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 二審改判有期徒刑4個月

撰文:崔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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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台灣高等法院今二審改判馬英九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用繳納金錢的方式代替刑期),全案仍可上訴。

台灣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二審改判有期徒刑4個月。(中央社)

據了解,本案始於2013年8月,當時擔任台灣總統的馬英九在官邸中,將檢察官偵辦中的「專案報告一」、「柯建銘全民電通更一審無罪判決收判行程表」、「北院102聲監續字第568號譯文」中的監聽紀錄,洩漏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和時任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另外,馬英九被控教唆時任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於同年9月4日向江宜樺洩密,指示黃世銘報告此關說案給江宜樺。

可以罰款代替刑期 全案仍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北檢」)偵查後,認定馬英九涉嫌洩密,並依《通保法》洩密罪、《個資法》等罪將他起訴。一審期間,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馬英九雖有洩密行為,但審酌馬英九是依憲法第44條行使專屬總統的爭議調解權而阻卻違法,在刑法上不予處罰;其次為檢方舉證不足,未能證明馬英九教唆黃世銘向江宜樺洩密的意圖。台北地院去年(2017年)8月判馬無罪,唯檢方不服,認為一審誤用院際調解權,上訴至高院。

二審期間,馬英九仍主打其當時具有「總統行政特權」;高檢署、北檢則輪番批評北院判馬無罪,是誤解憲法中總統有「院際調解權」原意,更稱總統可以介入刑事個案偵查程序,屬「權力無限上綱」,應改判馬英九有罪。

台灣高等法院今日二審決定撤銷原判決,改判馬英九有期徒刑4月,但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