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密案二審改判罪成 馬英九今委任律師提出上訴 指高院判決違法

撰文:崔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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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台灣高等法院15日上午作出二審判決,改判馬英九罪成,判監4個月或易科罰金(用繳納金錢的方式代替刑期)。
馬英九辦公室今日(31日)發表聲明指,馬英九上午已委任律師,針對高院判決諸多疏漏及違法之處,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要求最高法院就本案開庭審理。

馬英九今委任律師提出上訴。(中央社)

馬英九辦公室表示,高院判決書內容顯示,其判決根本沒有詳閱卷證資料,未依證據強為有罪判決,顯然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等規定,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馬英九辦公室指出,高院判決認定「全民電通更一審司法關說案」與公共利益無涉,卻未說明為何司法關說既非屬國家重大事務,也無關公共利益,顯然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不僅與審理洩密案的前7位法官之認定截然不同,也無視人民對司法關說之厭惡,除了判決不備理由,更是判決理由矛盾。

稱上訴不只為個人清白 而是爭取總統不能被不當限制

馬英九辦公室反問,如果這樣是洩密,「那歷任及現任總統和幕僚開會討論尚屬秘密的決策,是不是也洩密?台北地檢署要不要也起訴?高等法院是不是也要判有罪並譴責這些總統『不足為國家元首之表率』?」

馬英九辦公室續指,此案是一宗《憲法》訴訟,高等法院對於此案疏漏百出的有罪判決,將造成不當的憲政先例,使日後總統或行政院長面臨國家重大事件時,必須視若無睹、置若罔聞,否則就將面臨牢獄之災。

馬英九辦公室強調,馬前總統委任律師提起上訴,爭的不只是個人清白,「更要爭取中華民國總統治國的合理權限,不能被不當限制。」

二審改判有期徒刑4個月

據了解,本案始於2013年8月,當時擔任台灣總統的馬英九在官邸中,將檢察官偵辦中的「專案報告一」、「柯建銘全民電通更一審無罪判決收判行程表」、「北院102聲監續字第568號譯文」中的監聽紀錄,洩漏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和時任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另外,馬英九被控教唆時任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於同年9月4日向江宜樺洩密,指示黃世銘報告此關說案給江宜樺。

台北地檢署(「北檢」)偵查後,認定馬英九涉嫌洩密,並依《通保法》洩密罪、《個資法》等罪將他起訴。台北地院去年(2017年)8月判馬無罪,唯檢方不服,認為一審誤用院際調解權,上訴至高院。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決定撤銷原判決,改判馬英九有期徒刑4月,但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