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擬修例限選公職須具結未有陸戶籍 陸委會:助民主政治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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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內政部擬修正施行細則,要求選舉候選人附上未在陸設戶籍、領用陸護照、不具其他國家國籍具結情況。周五(17日),陸委會主委邱垂正認為,公職人員有忠誠義務,做法對於民主政治非常正向。

內政部預告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5條,新增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應包括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與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及不具其他國家國籍之具結情形,候選人具結情形並刊登選舉公報。

對此,邱垂正表示,依據兩岸條例規範,擔任台灣公職人員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這是違法的。所謂設籍則包括持有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與定居證。

邱垂正認為,要求公務人員、公職人員具結沒有申領對岸身分證等證件,是對於公務人員、公職人員的消極資格要求。他感謝內政部的用心,屆時候選人具結結果將會放在選舉公報,讓人民知道其未有陸戶籍、未領用陸護照等,可以彰顯公職人員的忠誠義務,這對民主政治是一個非常正向的事情,新制在2026年選舉即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