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同性婚姻涵蓋境外伴侶? 行政與司法關卡重重未解決

撰文:蔡苡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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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做出歷史性判決,判決中正户政事務所應同意台澳同性伴侶阿古跟信奇在台灣合法辦理結婚登記。今天(5月7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簡稱伴盟)陪伴多對跨國同性伴侶前往大安户政事務所登記,並由一對台日當事人阿樹與代AZ表登記結婚,但仍遭户政事務所拒絕。
伴盟強調,户政單位拒絕跨國同性伴侶結婚登記的依據為內政部的一個函釋,但這個函釋已經被兩個法院判決違法應該儘速撤回。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簡稱伴盟)提到,在台澳伴侶該案的勝訴讓許多等待團聚的同性伴侶很期待,有非常多還在等待團聚的同性伴侶紛紛私訊詢問:「這表示我們也可以結婚了嗎?」今日伴盟陪同多位跨國同性伴侶來到大安户政事務所,要求大安户政事務所依照法院判決意指開放跨國同性伴侶登記結婚。

伴蒙語多對同性伴侶一起赴大安户政事務所期盼能登記結婚。(蔡苡柔/多維新聞)

根據目前台灣內政部函釋規定,跨國伴侶只要有一方原生國家未通過同婚,雙方就無法在台灣登記結婚,這隻函釋也成為過去户政單位拒絕台灣跨國同性伴侶登記的依據,但該函釋今年已經被兩個法院判決違法。

包括今年三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祁家威與馬來西亞僑生登記一案的判決書中,提到,馬來西亞未承認台灣同婚制度,有違台灣公共秩序,故撤銷「户政事務所拒絕祁家威登記」的處分。

明確肯認「同性婚姻」已是台灣公共秩序的一部分,僅因性傾向就否認其婚姻,也構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因此應當準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八條公序良俗條款排除外國法的適用,並判大安區户政事務所一部敗訴,依照此判決旨意,在當事人結婚文件齊備之下,應准予登記結婚。

此外,昨日信奇阿古與中正户政事務所的訴訟中,法院同樣判定函釋違法,因為該函釋未考慮《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反致原則,判信奇與阿古全面勝訴,中正户政事務所應准予兩人登記結婚。

伴盟指出,過去户政單位拒絕跨國同性伴侶結婚登記的依據為台灣內政部的一隻函釋,而這隻函釋規定,跨國伴侶只要有一方原生國家未通過同婚,雙方就無法在台灣登記結婚。不過,這個函釋已經被兩個法院判決違法。伴盟律師許秀雯提到,希望政府要從善如流不要知錯不改,撤銷違法的行政命令和函釋,通令台灣户政受理跨國同性伴侶結婚登記,讓所有相愛的人都能平等成家。她也提到,如果政府再這樣妨礙人民的結婚自由,他們也不排除未來要申請國家賠償。

台灣司法院2月底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規定只要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可以在台灣同性結婚,草案目前已送立法院審議。修法通過後未來香港、澳門、日韓的跨國同性伴侶就可以順利登記結婚。

但是對修法後並不是所有國家的同性伴侶都能適用。例如與台灣人結婚又須再經過「境外面談」程序的國家,包含菲律賓、越南、印度等共21國。因需申請「境外面談」並經允許後才可在台結婚。但是這些國家本身同婚就不合法,在境外面談就會卡關,此外中國大陸的伴侶,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規定,台灣針對中國大陸配偶設有機場面談制度,要求先取得中國大陸的結婚證明,由於在中國大陸同婚並不合法而形成阻礙。

許秀雯強調,這些法律的相關配套是政府的責任不應該丟給人民承擔,不應該用行政上的枝微末節阻礙結婚的登記,她強調這些流程都需要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