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擬修法激勵港籍僱員士氣 放寬來台定居不受須工作達6年限制

撰文:楊家鑫
出版:更新:

台灣與香港關係近期急凍,台灣最後一位駐港官員在簽證7月到期將會返台,預計業務將由當地僱員代理。
台媒報道,為激勵士氣,陸委會透過修正認定辦法,放寬港籍僱員,將不受工作達6年以上之限制,倘若香港僱員突然被迫須來台灣,政府也會給予必要協助。

因簽證不獲港府續簽簽證,台灣駐港辦事處代理處長林振宙(左四))等7位駐港人員,已於6月20日下午3時30分返抵台灣。(Facebook圖片)

綜合台灣《自由時報》、《中國時報》等媒體報道,此前針對7位台灣駐香港官員因拒簽「一中承諾書」,簽證不獲港府續簽而返台。目前台駐港辦僅剩一位正式職員,簽證將於7月底到期。未來將由52名香港僱員繼續提供服務,涉及公權力政策仍由台灣後端決定。

《自由時報》稱,「港版國安法」2021年上路後,台陸委會曾就駐港機構、台駐港人員及香港僱員的安全問題,行文給港府請其說明,並保障台方人身安全,港府已讀不回。截至目前為止,港府尚未刁難、約談在駐港辦事處工作的香港僱員,但因「港版國安法」關係,香港僱員心裏還是會害怕。

報道引述陸委會消息稱,為落實對當地僱員之照顧,並激勵士氣,使其無後顧之憂,陸委會已研提《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認定辦法》第5條修正草案,放寬港籍僱員可專案申請來台定居,並已報請行政院核定。《認定辦法》是依據《港澳條例》第17條所訂定,「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之人員,受聘僱達『相當期間』者,其入境、居留、就業之規定,均比照台灣地區人民辦理;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與配偶之父母隨同申請來台時,亦同」。

《認定辦法》第5條原本規範受聘僱達「相當期間」,是指在駐港澳機構工作達6年以上且仍在職者。此次放寬為因港澳情勢變化,必要時得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不受工作達6年以上之限制。據悉,倘若香港僱員突然被迫須來台灣,政府也會給予必要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