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志偉於台灣法院追討名製片人遺產1425萬 二審改判勝訴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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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台媒報道,香港藝人曾志偉在台灣的演藝酬勞早年均委託知名電影製片人裴祥泉處理,雙方2003年間結算約為港幣1,425萬元。不過裴祥泉2015年過世後,曾志偉仍未討回酬勞,因此跨海在台灣法院向裴祥泉的繼承人索討酬勞。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曾志偉敗訴,但高等法院今日(8日)二審改判曾志偉勝訴。

綜合台媒報道,裴祥泉是台灣知名電影製片人。曾志偉起訴指出,早年赴台演出許多部電影,把在台灣的演藝報酬委託裴祥泉處理,雙方曾於2003年間結算,當時金額為港幣1,425萬元(約合新台幣5,700萬元)。不過一直到裴祥泉過世,這筆款項都沒有歸還。因此請求法院判決裴祥泉3名繼承人給付新台幣5700萬元。

台灣高等法院針對曾志偉提出的結書書據,委請調查局鑑定筆跡,認為結算書據為裴祥泉親筆簽名;此外,高院也傳喚結算當時在場的楊姓證人作證,認定雙方間確實簽有書據,具有委任關係。因此高院改判裴祥泉的3名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賠償曾志偉新台幣57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