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追租|政府擬取消3+3安排 如達成重構租金協議 條例將不適用

撰文:李彤
出版:更新:

新一份《財政預算案》宣布立法暫緩業主對指定行業商戶追討租金或中止租約,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今日(7日)召開特別會議進行討論,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提到,為相關立法提出五項修訂,包括由最初的暫緩追租期限最多半年,縮減至三個月。

保護期由最多半年縮至三個月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今日指,在聆聽各方面意見後,提出五項修訂,包括條例在三個月限期屆滿後,不會再額外延長三個月,換言之保護期由最多半年,縮減至最多三個月。此外,假如業主與租客在保護期內,已達成重構租金協議,即已有「減租安排」協議,上述暫緩追租條例將不適用。協議需要在保護期內達成,保護期為條例生效日起計三個月。

其他修訂建議,包括因此措施受影響的物業,差餉可順延繳交;要求貸款人在保護期內暫緩向業主追討相關商業處所的貸款;任何人士以個人名義持有單個商舖收租、且賴以為生、例如長者,政府將透過「百分百擔保個人特惠貸款計劃」為其提供最多相等於三個月租金的免息墊支安排,上限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