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蛇出洞】西安12歲女童被迫賣淫逾30次 親屬扮嫖客終救出

撰文: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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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西安一名12歲女童被組織賣淫團夥禁錮在「城中村」的出租屋內,以勸說和恐嚇方式強迫賣淫逾30次。女童的親屬獲悉後,與該團夥聯繫並謊稱「需要服務」,引蛇出洞後向警方報案,終於將女童救出。

參與組織賣淫的3人分別被判囚2年半至8年半不等,並處罰金1至5萬元不等。(影片截圖)

判決指出,被告的溫姓和辛姓男子2017年9月在未央區東楊善村租用民房,作為組織賣淫活動場所,由李某和王某(2人涉強迫賣淫罪已判刑)等物色女性賣淫。溫男和辛男安排人手望風及接送賣淫人員,從中獲利並提供報酬,30歲的郭姓女子則協助2人管理賣淫女子及嫖資。

同年9月25日下午,李某和王某前往咸陽彬縣(現彬州市),通過袁姓未成年人將12歲女童小玲約至賓館禁錮。及至當月27日,3人將小玲帶至溫男和辛男經營的賣淫場所。李某和王某其後通過勸說和恐嚇等方式強迫小玲賣淫30餘次。

團夥共組織5女賣淫 包括2未成年女

小玲的親屬翌月10日以「需要服務」為由聯繫到賣淫團夥,雙方約定在當地一間酒店碰面,賣淫團夥成員在送小玲前往酒店時,被小玲的親屬控制並報警。郭女和辛男翌年6月11日被警方抓獲,溫男則於同年8月2日被抓獲歸案。警方了解到,該賣淫場所取名為「紅房子」,組織的賣淫女性至少有5人,至少有2名未成年人。

未央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溫男和辛男為牟取非法利益管理3人以上賣淫,構成組織賣淫罪,組織未成年人賣淫依法應從重處罰。郭女負責協助管理賣淫女和收取嫖資,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

未央法院周四(28日)一審以組織賣淫罪,判處溫男有期徒刑8年半,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辛男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5萬元;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郭女有期徒刑2年半,並處罰金1萬元。

(華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