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首例|夫婦要求醫院返還冷凍胚胎 法院援引《民法典》判勝訴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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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一對夫婦早年成功配型兩枚胚胎,並以冷凍技術保存,卻因女方年逾50年已無生育能力,無法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遂起訴要求院方返還胚胎。
近日,廣東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判決醫院向當事夫婦返還冷凍胚胎。據指,該案為廣東首宗適用《民法典》處理的冷凍胚胎返還案。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判決醫院向當事夫婦返還冷凍胚胎。(網上圖片)

內地傳媒報道,馬先生與劉女士於2013年登記結婚。2016年4月、5月,劉女士在廣州市某醫院接受採卵手術,醫院為兩人成功配型兩枚胚胎,並以冷凍技術保存。由於劉女士已無生育能力,無法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兩人遂於上月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夫婦表示,他們與醫院訂立的醫療服務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而兩枚冷凍胚胎對兩人具有精神和情感上的價值,故主張解除與醫院之間的冷凍胚胎保存協議,並要求醫院返還兩枚冷凍胚胎。

醫院答辯稱,院方確實儲藏保管原告提供的冷凍胚胎,但由於胚胎返還之後可能產生法律和倫理風險,故醫院無權答應或者拒絕原告的要求 。

越秀法院經辦法官歐陽福生指出,兩枚冷凍胚胎是劉女士的卵子和馬先生的精子結合而成,含有他們的DNA遺傳信息。儘管人體胚胎的法律性質尚無定論,但不能否認原告在生命倫理上與兩枚胚胎具有最密切的聯繫,是理所當然的權利人,享有保管、處置胚胎的民事權益。因此,兩枚胚胎應當交由其權利人。

《民法典》於今年1月1日起實施。本案為廣東首宗適用《民法典》處理的冷凍胚胎返還案。(中新社)

據《民法典》第1009條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法官指出,法院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要求原告在取得涉案胚胎後,不得使用胚胎從事代孕等違背倫理道德,損害公共利益的醫學活動,而原告亦明確表示知曉相關法律後果,並承諾遵循法庭的告誡。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