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男網上轉賣亡妻癌症止痛藥 涉販毒判囚半年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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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遼寧的張先生在妻子患癌去世後,在病友互助群上以220元(人民幣,下同)轉賣亡妻用剩的止痛藥,卻被認定為販毒。遼寧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將張先生判囚6個月,並罰款2000元。刑滿釋放後,張某被單位開除公職,兒子政審受影響,全家生活陷入困境,其兩次申訴均被駁回。

《大象新聞》報道,張先生介紹,妻子2019年確診癌症,治療期間為緩解癌痛購入奧斯康定、帕博利珠和曲馬多等藥物。2022年3月妻子離世,家中還遺下一些藥物,由於尚在有效期,且購買時價格不便宜,張先生便萌生轉賣藥物的想法。

張先生出售亡妻用剩的藥物。(大象新聞)

2022年5、6月,張先生在癌度App病友互助群見過有人發布藥物轉讓的信息,於是他將妻子用剩的帕博利珠和曲馬多、奧斯康定3種藥物轉賣。不久後,同在遼寧的聞先生聯繫他,並表示只要曲馬多、奧斯康定等2種止痛藥,雙方之後互加微信,並商定價格為220元。

張先生的兒子通過內地二手平台「閑魚」發布兩種藥物的鏈接,但系統沒有通過,後改成金額為220元的耳機,聞先生購買後,張先生將藥物快遞給對方。

張先生在病友群上出售受管制藥物。(大象新聞)
張先生在病友群上出售受管制藥物。(大象新聞)

2022年6月27日,張先生聯繫聞先生,「他給我說已經收到貨品了。然後過了一會,他又突然說了一句,『我長期吃,有依賴性,不吃會難受』。」張先生事後分析,之所以定他販賣毒品罪,應該與這句話有關。

7月3日,購藥款220元自動到賬的當晚,張先生和兒子被警方拘捕。

遼寧省新民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張某因涉嫌販賣毒品罪於2022年7月3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2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2023年7月7日,遼寧省新民市人民檢察院以販賣毒品罪對張先生提起公訴。張先生認為,自己出售藥物的行為,只是患癌妻子去世後,家屬在病友互助群的互助行為,並不存在販毒情況。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明知鹽酸曲馬多及鹽酸羥考酮為國家管制類精神藥品,仍出售給有吸毒史人員聞某,觸犯刑法。2023年8月24日,張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並罰款2000元。

張先生在病友群上出售受管制藥物。(大象新聞)
張先生在病友群上出售受管制藥物。(大象新聞)

張先生對此感到冤枉,表示他根本不熟悉藥物性質,也不清楚對方是吸毒人員,「只是因為愛人在去世後想處理這個藥,不想浪費,便宜點轉讓給有需要的人使用」、﹏更何況沒有哪個父親會帶上兒子參與所謂販毒」。

2023年12月27日,張先生刑滿釋放後被單位開除公職,兒子也因此事在找工作時政審受影響,「我還有一位87歲老母親,身體狀態極差,全家生活陷入困境」,自己背負了很大的精神和經濟壓力。張先生曾向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兩次均被駁回。

內地律師指出,販賣毒品罪要求行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販賣,但張先生基於不浪費藥物、病友互助的目的,在病友群向他人出售本質上也沒有牟利目的。所售藥物是張先生妻子生前經正規醫療途徑獲取的剩餘藥物,並非非法生產、運輸或走私的毒品,其轉讓行為未直接破壞國家對毒品的管制秩序。

原告推定買家聞先生有吸毒史,但買賣雙方聊天記錄中僅提到依賴症,無明確吸毒表述,且聞先生尿檢結果為陰性。張先生出售藥物劑量低於司法解釋中常見毒品的「較大數量」標準,且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符合《刑法》第十三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構成犯罪」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