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宗|女子遭天降垃圾袋擊傷 男被告犯高空拋物罪判囚8個月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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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10日,上海市楊浦區的于某某在3樓家中,將一隻裝有陶瓷杯碎片等物的垃圾袋從陽台扔下,未料卻將路人姜女士(化名)擊中,導致其頭面部受損。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周五(9日)對該案進行一審判決,被告人于某某因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罰款5000元(人民幣,下同)。
據了解,這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後,上海首次以高空拋物罪提起公訴的案件。

2月10日上午9時許,受害人姜女士在經過楊浦區瀋陽路一處民居時,遭到一個「從天而降」的裝有碎陶瓷片的白色垃圾袋擊中頭部,右側眼角當場流血不止。後經鑑定,姜女士面部瘢痕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

經過偵查,當地警方於3月2日將于某某拘捕歸案,于某某承認了上述犯罪事實。于某某的家屬在案件審理期間向法院預交6萬元的錢款用於賠償。

楊浦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于某某從建築物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于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預交錢款用於賠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罰款5000元。

受害人姜女士在被垃圾袋擊中頭部後,右側眼角當場流血不止。(央視新聞畫面)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負責承辦此案的楊浦區檢察院檢察官湯旻表示,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拋物罪,對高空拋物行為作了更加嚴謹的區分界定,明確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湯旻說,這一法條的制定和適用,能夠更加準確地高空拋物涉嫌犯罪的行為予以界定、區分,更加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司法理念,避免了以往因危害不達標準而不能予以法律制裁,亦或是處罰太重的情況,彰顯了公平正義。

(法制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