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細則 港要求至少3年調解經驗

撰文:文維廣
出版:更新:

由粵港澳三地法律部門代表組成的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工作委員會,今日(28日)統一發布三地的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細則,本港律政司按《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的規定,制訂本港適用的評審細則,包括要求至少具備3年調解員工作經驗。

律政司按《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的規定,制定適用於經香港評審的《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細則(香港特別行政區)》(林定國Fb)

律政司按《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的規定,制定適用於經香港評審的《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細則(香港特別行政區)》,當中列明相關資格資歷要求,包括擁護《憲法》、《基本法》及「一國兩制」;至少5年全職工作經驗;完成至少5宗調解個案;至少3年調解員工作經驗及職業道德良好;及完成指定的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香港培訓課程。

預計今年第3季會舉辦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香港培訓課程。

律政司又指定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作為處理經香港評審認可的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申請的唯一機構。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將在律政司的監督下,進行發佈和接收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和評估等工作。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去年第五次粵港澳大灣區法律部門聯席會議中,粵港澳三方已在《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的基礎上,就各自制定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細則、推進設立大灣區調解員名冊的工作等議題深入討論,並達成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