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朱凱廸】質疑林鄭說法 曾鈺成:超出鄉郊代表條例規定

撰文:彭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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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朱凱廸被裁定參選鄉郊代表選舉提名無效,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天(5日)回應指,選舉主任的決定是按照《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作出,無需援引《基本法》第104條。
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在專欄撰文質疑說法,指根據《鄉郊代表選舉條例》,選舉主任目前對《鄉郊代表選舉條例》提出的要求,超出第24條只須簽署聲明的規定。
他又估計,政府認為「擁護」和「效忠」的要求也適用於《基本法》104條所列公職以外的選舉。

朱凱廸日前被選舉主任裁定,其鄉郊代表選舉參選人資格提名無效。(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曾鈺成在《am730》專欄分析朱凱廸被DQ的邏輯,指《鄉郊代表選舉條例》規定,選舉主任收到提名表格後,須按照《鄉郊代表選舉條例》及選管會規例,決定提名是否有效。他指,「選管會規例」,即《選舉程序(鄉郊代表選舉)規例》,列出選舉主任決定某提名無效「可並只可」根據的5項理由,其中4項包括在提名表格上簽署的提名人數不足、提名表格未填妥或未簽署、候選人同時在多於一個地區重複提名,以及候選人已去世,都是基於無可爭辯的事實。

選舉主任發給朱凱廸的通知指出,被裁定提名無效的原因是他不符合《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的規定。選舉主任認為,該條文規定獲提名人要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朱發表的言論,可理解為他想透過行使所謂和平主張港獨的權利為名,從而「隱晦」地確認支持港獨是港人的一個選項;他並不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香港特區的主權,同時認為獨立是香港一個選項,令人質疑他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

不過,《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只是規定候選人的提名表格須「載有或附有一項由該人簽署的聲明,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曾鈺成質疑,選舉主任對候選人提出的要求,超出第24條只須簽署聲明的規定。

曾鈺成又引用人大就104條釋法,指在立法會選舉,候選人要「擁護」和「效忠」的要求,是根據人大常委會對104條的解釋提出,曾鈺成估計,朱凱廸提名無效的決定似乎顯示,當局認為「擁護」和「效忠」的要求也適用於104條所列公職以外的選舉。  

翻查《基本法》第104條,但指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並不包含鄉郊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