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選舉2019】取代「主要住址」 憲報將只登候選人「地址」

撰文:彭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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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過往選舉都會披露候選人的「主要住址」,但近期遭批評會被用作「起底」。
政府今日(18日)刊憲修訂《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附屬法例的兩條修訂規例,日後無論在立法會選舉或區議會選舉,憲報改為只披露候選人的「地址」。

政府刊憲,憲報只會刊登候選人「地址」。(資料圖片/余俊亮攝)

將修訂的兩條規例涉及立法會選舉和區議會選舉的選管會規例,選管會發言人表示,根據現行法例,選舉主任在憲報上刊登有效提名公告及其他指定公告時,必須刊登每名獲有效提名候選人的「主要住址」,為了保障候選人的私隱,已刊憲的修訂規例把「主要住址」的要求取代為「地址」。

發言人解釋,規例生效後,候選人可選擇披露其屬意的地址,例如辦事處或業務地址、通訊地址、住址或郵政信箱號碼,發言人指,此舉既能顧及傳媒及公眾人士在聯絡候選人方面的需要,也可保障候選人的私隱。

修例亦移除要求在選票印上候選人主要住址的條文。區議會的相關修例將於10月23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生效日期訂於今日刊憲日,以便選舉主任可於10月30日在憲報上刊登候選人選擇的地址。

至於立法會選舉,建議修例的生效日期為明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