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麗琼被捕】湯家驊:煽動罪門檻高 若言論指出政府錯誤不犯法

撰文:鄭榕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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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鄭麗琼被警方指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具煽動意圖」罪,昨凌晨被警員上門拘捕。是回歸以來首次引用煽動罪,警方被質疑以殖民地「惡法」拘控民主派人士。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煽動意圖罪」是香港特區唯一涉及仇恨的條例,有其存在理由。又指該罪行的提案門檻高,需要律政司書面同意作可以提出檢控,不能靠單一證人證供入罪。若有關人士的言論是要指出政府錯誤,或消除民間仇恨,政府都不可以起訴。

湯家驊表示,罪行古老不等於沒有法律效力,指殺人、放火、打劫全是非常古老罪行。他反駁外界指「具煽動意圖」罪是過時殖民地法例的講法,認為雖然罪行是殖民時代英國政府所訂,但在回歸時經過立法會審議程序,當時覺得條例只需在立法會作適當修改,把「英女皇」、「港督」等字眼改為「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即可繼續使用。

湯家驊同意「具煽動意圖」罪是以言入罪,他指從法律角度看,以言入罪並非絕不可能,舉例自己過去曾代表特區政府,向報章編輯提刑事藐視法庭檢控,其元素與煽動意圖罪相似。分別在於前者刑罰無限,後者的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

他又指,該罪行的提案門檻高,需要律政司書面同意作可以提出檢控,不能靠單一證人證供入罪。若有關人士的言論是要指出政府錯誤,或消除民間仇恨,政府都不可以起訴。

湯家驊指,「煽動意圖罪」是香港特區唯一涉及仇恨的條例,有其存在理由。他認為在民間挑起仇恨對社會傷害相當大,在23條立法未完成前應有法律規管。他又指,相信條例釋意清晰,是市民日常可以明白的概念,不認為有人在報章撰文批評政府便會誤入法網。